國稅函[2003]437號
頒布時間:2003-04-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統一考試工作結束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區、市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2年全國稅務人員執法資格考試認證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253號)的要求,進行了資格認證、報送資料等工作。為做好稅收執法資格證書的發放和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收執法資格證書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設計、制作,各省、區、市稅務局組織發放。
二、證書編號為9位數,前3位由總局統一規定,后6位由各省、區、市稅務局自定(4、5位可作為單位代號,6至9位為證書序號)。編號表見附件。
三、稅收執法資格證書已作防偽處理,不需在照片上加蓋鋼印。授予時間為2003年4月。
四、證書按各地實際上報數發給,要盡量減少填寫失誤,發證工作結束后,由省、區、市稅務局統一申請填寫作廢的數量后交廢補新。
五、稅收執法資格證書只表明持證人具有稅收執法資格,不得作為稅務行政執法證件使用。各省、區、市稅務局要加強對證書和持證人的管理,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六、發證過程中遇有不清楚的事項,請與總局人事司聯系,電話:63417432、63417452.
附件:稅收執法資格證書編號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