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明電[2004]36號
頒布時間:2004-06-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的稅收征管、規范貨運發票的使用,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557號),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公路、內河貨運業納稅人統一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以下簡稱《貨運發票》)。
由于目前相關的準備工作尚未完成,現將公路、內河貨運業納稅人使用貨運業發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稅控收款機投入使用前,舊版貨運發票尚未使用完畢的地區,舊版貨運發票可繼續使用到2004年9月30日;凡舊版貨運發票已經使用完畢的地區,應立即啟用新版發票,并使用計算機開具貨運發票。
二、鑒于目前公路、內河運業納稅人統一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貨運發票》的有關準備工作尚未完成,總局統一開發了使用計算機開具《貨運發票》的開票軟件。為了提高貨運業發票的采集質量,在稅控收款機投入使用前,各地可以選用總局統一開發的計算機開票軟件。
三、凡選用總局統一開發的《貨運發票》計算機開票軟件的地區,可從網上直接下載軟件,并及時通知納稅人。
四、軟件和使用說明即日發布于130.9.1.248網站“四種發票”欄目中(內網)和www.chinatax.gov.cn的“下載中心”欄目中(外網)。
五、使用新版發票的自開票納稅人、代開中介機構、代開稅務機關、必須配備計算機和票據打印機,有關計算機及打印機的要求已在總局技術支持網站上(130.9.1.248)發布(包含在軟件安裝包中)。
六、技術支持熱線:010-66328561010-63417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