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988號
頒布時間:2005-10-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香港旅游發展局北京辦事處免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法[2005]453號)收悉,批復如下:
香港旅游發展局北京辦事處目前從事旅游宣傳推廣咨詢聯絡及協調等非經營性活動。香港稅務局內陸收入委員會出具了香港旅游發展局(原香港旅游協會)免稅的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關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28號)第三條的規定,同意對香港旅游發展局北京辦事處從事國稅發[1996]165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所規定的業務活動,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