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1321號
頒布時間:2004-12-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香港旅游發展局廣州辦事處免征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4]206號)收悉,現批復如下:香港旅游發展局主要從事旅游宣傳、咨詢、聯絡等非營利性活動,香港稅務局已證明其在港屬于免稅單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經審核,同意對香港旅游發展局廣州辦事處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