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659號
頒布時間:2005-06-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香港工業總會東莞代表處申請免征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5]88號)收悉,批復如下:
香港工業總會東莞代表處于2004年在東莞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主要從事有關工商業投資、科研、知識產權保障等事宜的推廣活動以及進行聯絡協調,不從事直接經營活動;其總機構香港工業總會已經香港稅務局證明為非營利性機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的規定,對香港工業總會東莞代表處從事的業務活動,凡符合上述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同意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