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803號
頒布時間:2005-08-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本文廢止。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香港管理專業協會廣州代表處申請免征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粵國稅發[2005]136號)收悉,批復如下:
香港管理專業協會廣州代表處1997年設立,主要從事有關探討、開展管理培訓場地設計及培訓、視聽器材供應業務聯絡。香港稅務局已出具證明,證實其總機構香港管理專業協會為非營利性機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規定,對香港管理專業協會廣州代表處從事國稅發[1996]165號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所規定的業務活動,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