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7]084號
頒布時間:1997-05-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最近,各地在執行消費稅政策中陸續反映出一些問題,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給予明確。現根據部分地區消費稅問題座談會討論的意見,就有關具體征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的換算問題
對納稅人用外購已稅煙絲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扣除已納稅款的計算方法統一后,如果企業購進的已稅消費品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在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時,應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換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不含增值稅的外購已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外購已稅消費品的含稅銷售額/(1+6%)。(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45號文件規定,灰色字體部分失效。)
二、關于工業企業從事應稅消費品購銷的征稅問題
(一)對既有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時又購進與自產應稅消費品同樣的應稅消費品進行銷售的工業企業,對其銷售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可以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上述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僅限于煙絲,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車輪胎和摩托車。
(二)對自己不生產應稅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后再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如需進一步加漿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進行調香,調味和勾兌的白酒,需進行深加工,包裝,貼標,組合的珠寶玉石,化妝品,酒,鞭炮焰火等),應當征收消費稅,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
本規定中允許扣除已納稅款的應稅消費品只限于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對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一律不得扣除。
三、關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稅問題
對企業以白酒和酒精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藥材,補品,糖,調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復制酒”征稅,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確定白酒的適用稅率。凡酒基所用原料無法確定的,一律按糧食白酒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對以黃酒為酒基生產的配制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
四、關于特種用車的范圍問題
《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中規定的特種用車范圍只限于急救車和搶修車,對其他車只要屬于小汽車的征收范圍,均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五、關于飲食業,商業,娛樂業生產啤酒的征稅問題
對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應當征收消費稅。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