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22號
頒布時間:2004-01-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政部令第62號文件”規定,本文件除廢止。
海關總署:
為統一進口卷煙與國產卷煙的消費稅政策,經國務院批準,對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進行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
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200支)0.6元(依據現行消費稅定額稅率折算而成);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
2、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45%;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50元人民幣的,適用比例稅率為30%。
二、依據上述確定的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計算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消費稅稅額。
1、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
2、應納消費稅稅額=進口卷煙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消費稅定額稅。其中,消費稅定額稅=海關核定的進口卷煙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50000支)150元。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