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4]56號
頒布時間:1994-03-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解決《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試行以來存在的問題,我局于2月14日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4]035號)。據了解,目前專用發票使用中突出的問題,是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專用發票的隨意性較大,票面填寫的差錯較多。為此,1994年2月25日,我局以國稅明電[1994]039號明傳電報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補充通知》發給各地。現印發給你們,請繼續遵照執行。
一、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商品凡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的,必須按照國稅明電[1994]035號的規定,即購買方必須持蓋有一般納稅人戳記的稅務登記證(副本),未提供證件的,銷貨方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二、商業零售企業及其他企業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按規定將全部聯次一次性逐項如實填開。已使用的專用發票其存根聯、記賬聯如有應填而未填或填寫不實、填寫差錯的,屬于未按要求開具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一經查出,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罰則的有關規定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購買方(一般納稅人)向商業零售企業購買商品時,對取得的專用發票如發現有不符合開具要求的,購買方有權拒收或退回,銷貨方應重新按要求開具,否則,不得作為抵扣稅款的憑證。
四、一般納稅人必須使用由稅務機關統一式樣和監制的專用發票(包括電子計算機機外發票),對未經稅務機關允許,擅自設計和印制專用發票并已開具使用的,一律無效,查實后,依法從重處理。
五、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搞好專用發票使用管理的宣傳、輔導工作,要大力組織人員深入企業進行詳細的講解和示范,及時解決操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經常開展專用發票的專項檢查,對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不按要求填開專用發票,弄虛作假導致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法規處理;對其中典型的案例應隨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六、國稅明電[1994]039號明傳電報有與本文不符的地方,以本文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