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93號
頒布時間:2004-11-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現將香港大公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的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鑒于香港大公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后,廣告的設計、制作、印刷和發布均在香港完成,對香港大公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取得的廣告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