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7]2號
頒布時間:2007-01-19 09:13:46.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現將香港商報和經濟導報社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香港商報和經濟導報社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后,凡屬廣告的設計、制作、印刷和發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對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取得的廣告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