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197號
頒布時間:2005-1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經研究,總局決定取消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對出口企業上一年度出口貨物的退(免)稅,主管其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不再進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
二、對上一年度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機關按現行出口退稅管理規定,受理、審核、審批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退(免)稅。
三、取消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后,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日常管理,做好相關數據的統計、上報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于每月3日前(節假日順延)將《出口貨物退(免)稅進度月報表》(附件1)上報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特殊政策退(免)稅季度統計表》(附件2)、《出口卷煙免稅情況統計季報表》(附件3)上報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第五條第二條等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規定停止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