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6]206號
頒布時間:1996-11-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的計算征稅問題,各地在執行中普遍反映現行規定不夠合理,也不易于操作。為此,經研究決定改按以下方法處理:
對上述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
本通知規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執行,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