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8]155號
頒布時間:1998-09-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近據一些地區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所說的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于缺乏明確的范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須統一明確規定以利執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ㄒ唬某鰢乙幎ǖ谋壤蚧鶖涤嬏岬母@M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ǘ母@M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ㄈ﹩挝粸閭€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三、以上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