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0]520號
頒布時間:1990-05-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根據國務院在福建沿海地區設立臺商投資區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現就福建沿海地區臺商投資區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優惠問題通知如下:
一、臺商在廈門市轄杏林、海滄臺商投資區(以下簡稱廈門臺商投資區)開辦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統稱臺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廈門經濟特區的有關稅收優惠:
?。ㄒ唬┰趶B門臺商投資區內開辦的臺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
1.從事工業、交通運輸業、農業、林業、牧業等生產性行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廈門市稅務局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2.從事服務性行業,臺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廈門市稅務局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ǘB門臺商投資區臺商投資企業征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征、免征優惠的,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臺商將從廈門臺商投資區內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大陸,免征所得稅。
?。ㄋ模┡_商在大陸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廈門臺商投資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征、免征優惠的,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決定。
?。ㄎ澹B門臺商投資區臺商投資企業進口的貨物,屬生產必需的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配件、交通工具和其他生產資料,免征工商統一稅;屬于國家限制進口的交通工具、耐用消費品,照章征收工商統一稅;進口各種礦物油、煙、酒和其他各種生活用品,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工商統一稅。臺商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煙、酒、行李物品、安家用品,在合理數量內免征工商統一稅。
?。B門臺商投資區臺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都免征工商統一稅。
(七)廈門臺商投資區臺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廈門臺商投資區內銷售的,各種礦物油、煙、酒等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工商統一稅;廈門市人民政府也可以自行確定對某些產品照征或者減征工商統一稅;其他產品可免征工商統一稅。
?。ò耍B門臺商投資區臺商投資企業將減征、免征工商統一稅的進口貨物或者在臺商投資區生產的產品運往內地,應當在進入內地時,依照稅法規定補征工商統一稅;臺商人員從臺商投資區進入內地攜帶自用的行李物品,在合理數量內免征工商統一稅。
?。ň牛B門臺商投資區臺商投資企業從事商業、交通運輸業、服務性業務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工商統一稅;從事銀行、保險業取得的收入,按照3%的稅率征收工商統一稅。上述企業在開辦初期需要給予定期減征、免征工商統一稅照顧的,由廈門市人民政府決定。
二、臺商在福州馬尾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開辟的臺商投資區(以下簡稱福州臺商投資區)開辦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獨資經營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統稱臺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稅收優惠:
?。ㄒ唬┰诟V菖_商投資區內開辦生產性的臺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福州市稅務局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ǘΩV菖_商投資區臺商投資企業征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征、免征優惠的,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決定。
?。ㄈ┡_商將從福州臺商投資區內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大陸,免征所得稅。
?。ㄋ模┡_商在大陸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福州臺商投資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都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提供資金、設備的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減征、免征優惠的,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決定。
?。ㄎ澹└V菖_商投資區臺商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產設備、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免征工商統一稅。福州臺商投資區臺商投資企業用進口的免稅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產品轉為內銷的,對其所用的進口料、件,照章補征工商統一稅。
?。└V菖_商投資區臺商投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統一稅;內銷產品,照章征稅。
(七)在福州臺商投資區臺商投資企業中工作或者在福州臺商投資區內居住的臺商人員,攜帶進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憑福州市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的證明文件,在合理數量內免征工商統一稅。
三、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廈門臺商投資區和福州臺商投資區投資的稅收優惠,可以比照上述對臺商投資的稅收優惠辦理。
四、本通知的具體執行日期和實施,分別由福州、廈門市人民政府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