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函[1998]14號
頒布時間:1998-07-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郵政局:
你局局函〔1998〕5號文“關于內地與香港兩地郵政通匯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復函如下:
考慮到目前國內辦理國際郵政匯款兌付網點較少、用戶取款不便的情況,對于由香港郵政匯入的匯款,你局同意我局除在已有的國際匯兌網點直接解付外幣外,還可在用戶同意兌付人民幣的基礎上,由你局指定的部門或開立外匯帳戶的網點將外匯款項通過外匯指定銀行結匯,并將結匯后的人民幣通過國內匯兌網點轉給收款人,使用戶可在最近的國內匯兌網點上方便地兌取人民幣。同時,為了加強我局對個人外匯兌付的管理,你局應每季向我局提供解付人民幣的數額情況。
內地匯往香港的郵政匯款嚴格比照國際郵政匯兌業務的慣例辦理。
鑒于你局局函〔1998〕5號文中所提及的業務屬于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范圍,請嚴格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實施細則制訂辦法,提交我局國際收支司審批(聯系電話68402317、68402318.聯系人:鄒兆榮)。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