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函[1999]225號
頒布時間:1999-10-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
新日本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董事總經理杉谷雅史先生1999年9月致我會的函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從事外資股經紀業務和主承銷業務的資格展期至2001年11月10日。
二、確認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久野博康”變更為“杉谷雅史”;確認你公司的住所由“香港中環交易廣場一座30樓”變更為“香港銅鑼灣希慎道33號利友利保險大廈47樓4701室”。
三、如《經營外資業務資格證書》所記載的事項發生變化,請及時向我會辦理變更手續。
四、請你公司嚴格按照我會《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從事外資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