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發[2000]76號
頒布時間:2002-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一條 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公司編制財務報表附注,除應遵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財務報表附注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循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在主要會計政策中披露如下內容:
(一)買入返售證券的計價方法和收益確認方法;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
(三)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
(四)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
(五)壽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
(六)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
(七)總準備金的計提比例;
(八)各類保費業務收入采用的確認方法。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在財務報表主要項目注釋中披露如下內容:
(一)按下列格式披露短期投資:
項 目 |
期初數 |
期末數 | ||
投資金額 |
減值準備 |
投資金額 |
減值準備 | |
國債投資 | ||||
金融債券投資 | ||||
企業債券投資 | ||||
證券基金投資 | ||||
其 他 | ||||
合 計 |
按投資總額計提跌價準備的,可不分類列示跌價準備數額。上述投資有市價的,應披露報表日市價總額及資料來源(若報表截止日是法定公休日,應披露報表截止日最近一個交易日市價,下同)。
(二)分境內、境外同業列示拆出資金的期初數與期末數。
(三)按下列要求披露應收保費:
1、按帳齡分類的應收保費
帳 齡 |
期 初 數 |
期 末 數 | ||||
金額 |
比例 |
壞帳準備 |
金額 |
比例 |
壞帳準備 | |
合計 |
2、按險種分類的應收保費
險種 |
期 初 數 |
期 末 數 | ||||
金額 |
比例 |
壞帳準備 |
金額 |
比例 |
壞帳準備 | |
合計 |
應收保費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欠款,應在本項目注釋中說明。
(四)按分保公司、帳齡披露應收分保帳款期初數與期末數。
應收分保帳款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欠款,應在本項目注釋中說明。
(五)按類別、期限披露買入返售證券期初數與期末數。
(六)按下列格式披露投資額列前十位的長期股權投資:
被投資 單位 |
期 初 數 | 期 末 數 | ||||
帳面價值 |
減值準備 |
所占股 |
帳面價值 |
減值準備 |
所占股 | |
合計 |
上述投資有市價的,應披露報表日市價及資料來源。
(七)按下列格式披露長期債券投資:
債券種類 |
面 值 |
應計 |
未攤銷的 折價及溢價 |
合 計 |
年利率 |
減值準備 | ||
國 債 | 上 市 | 期初數 | ||||||
期末數 | ||||||||
非上市 | 期初數 | |||||||
期末數 | ||||||||
其他債券 | 上 市 | 期初數 | ||||||
期末數 | ||||||||
非上市 | 期初數 | |||||||
期末數 | ||||||||
合 計 | 期初數 | |||||||
期末數 | ||||||||
減 :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券 | 期初數 | |||||||
期末數 | ||||||||
長期債券投資 | 期初數 | |||||||
期末數 |
(八)按下列格式披露待處理抵債物資和其他長期資產:
類別 | 期初數 | 期末數 | ||
帳面價值 |
減值準備 |
帳面價值 |
減值準備 | |
合計 |
上述資產有市價的,應披露報表日市價及資料來源。
(九)披露境內、境外同業拆入資金期初數與期末數。
(十)披露未逾期其他應付款期初數與期末數,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逾期其他應付款:
類 |
逾 期 時 間 |
期 初 數 |
期 末 數 |
小計 |
|||
類 |
逾 期 時 間 |
期 初 數 |
期 末 數 |
小計 |
|||
合計 |
(十一)披露未逾期應付保戶利差的期初數與期末數,并按下列格式披露逾期應付保戶利差:
逾 期 時 間 |
期 初 數 |
期 末 數 |
合計 |
(十二)按類別、期限披露賣出回購證券款期初數與期末數。
(十三)按如下格式披露未決賠款準備金:
期 初 提 存 數 |
前期未決、本期已決賠款準備金轉回數 |
期 末 提 存 數 |
(十四)按如下格式披露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類別 |
期初提存數 | 期末提存數 |
合 計 |
(十五)按如下格式披露長期責任準備金:
類 別 |
期初提 |
本期已到結算損益年度業務轉回數 |
期 末 提 存 數 | |
前期業務提存數 |
本期新增業務提存數 | |||
合 計 |
(十六)按如下格式披露壽險責任準備金:
類 別 |
期初 |
期 末 提 存 數 | |
前期業務提存數 |
本期新增業務提存數 | ||
合 計 |
(十七)按如下格式披露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類別 |
期初 |
期 末 提 存 數 | |
前期業務提存數 |
本期新增業務提存數 | ||
合計 |
(十八)披露獨立承保業務、共保業務的保費收入;有異地承保業務的,披露異地承保業務的保費收入。
人身保險公司還應披露團體保險、個人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
(十九)披露與追償款收入相關的賠款事故發生時間等重要事項。
(二十)披露法定分保業務、非法定分保業務的分出保費、分保費用支出。
(二十一)按下列格式披露投資收益:
項目內容 |
債券投資收益 |
股權投資收益(成本法) |
股權投資收益(權益法) |
股權轉讓收益 |
其他投資收益 |
合 計 |
短期投資 | ||||||
長期投資 | ||||||
上年度合計 | ||||||
短期投資 | ||||||
長期投資 | ||||||
本年度合計 |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按業務類別(如原保險、再保險業務)、業務所在地理區域等披露保費收入的來源情況。
6、保險公司應按以下格式披露償付能力的有關情況:
帳面資產 |
實際資產 |
帳面負債 |
實際負債 | ||
流動性項目 |
期初數 | ||||
期末數 | |||||
非流動性項目 |
期初數 | ||||
期末數 | |||||
合計 |
期初數 | ||||
期末數 | |||||
實際償付能力 |
期初數 | ||||
期末數 |
第七條 保險公司如存在尚未收回的貸款,應按《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二號——商業銀行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的有關要求,對此編制相應的財務報表附注。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