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人險局[1983]06號
頒布時間:1983-02-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中國銀行綜合計劃部 全國總工會生活保險部
勞人勞〔1982〕42號《關于獲準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發出以后,有些地區和部門在執行中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后,答復如下:
一、獲準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確因安家需要,行前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一次支付最多不超過其本人當年的退休、退職費用。
二、對已經獲準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支付退休、退職待遇的單位根據其生存證明,可以每次支付不超過三個月的退休、退職費用。如有特殊需要,經本人申請,可以發給最多不超過六個月的退休、退職費用。
上述退休、退職費外匯,由當地中國銀行按《審批個人外匯申請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審核批給。
三、以上答復同樣適用于獲準到港、澳地區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其生存證明,可分別由“港九工會聯合會”和澳門工會聯合會“辦理。
四、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退休、退職人員獲準出境定居的,其退休、退職費用的支付辦法,具體由各省、市、自治區勞動、人事部門商同級僑辦、中國銀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