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公勞字160號
頒布時間:1983-03-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公安部第十一局 勞動人事部保福局
上海市勞改局、湖南省公安廳勞改局:
滬公勞資(82)508號和(82)湘公勞140號函悉。關于平反釋放人員和改判刑期留場就業人員的工齡計算問題,經研究,現復如下:
一、刑前沒有工作的人員,確屬冤假錯案被徹底平反后直接在勞改單位轉為國家職工或者留場(廠)安置就業的,其冤獄的時間可視同工齡看待,從“服刑”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
二、改判刑期的留場(廠)就業人員,從改判刑期期滿之日起計算連續工齡。過期釋放的留場(廠)就業人員,過期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