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1984]9號
頒布時間:1984-0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為了適應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充分發揮鄉(包括鎮,下同)政府管理財政的積極性,保證國家財政收支任務的完成。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一、全省各地在政社分開后,應即建立鄉一級財政。鄉財政是國家財政的一部分,它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農村財政經濟的方針、政策,組織國家財政收,管好用好鄉范圍內的國家財政各項獎金,籌集、分配、使用好鄉的自有資金,幫助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加強財務管理,保證國家財經紀律的執行,并完成國家交給的其他財政工作任務。
二、鄉設立財政所,是鄉政府的職能機構,在業務上受縣財政局領導。鄉財政工作由鄉長或副鄉長分管。財政所一般由三人組成,其中所長一人,財政助理員二人。人員編制,原有公社財糧員行政編制一人,配備事業編制二人(含原配備的公社財政干部事業編制)。
凡設區的縣,區可以設立財政組,作為縣財政局的派出機構,人員編制與鄉財政所同。
上述人員編制歸縣財政局統一管理,可根據區、鄉財政任務大小適當調劑使用,但全縣的編制總數不得超過。
實行鄉一級財政體制,將有部分工商稅收任務納入鄉財政收支預算。鄉財政所同稅務部門應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努力完成地方稅的征收任務。
三、鄉財政目前實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撥,超收分成,結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辦法,定收定支的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由少到多逐步擴大。在條件具備時,再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辦法。
鄉財政的收支指標,由縣財政部門通過調查,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本著既積極可靠,又留有余地的原則,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鄉財政要加強全局觀念,搞好綜合平衡,做到略有結余,留有后備,不打赤字預算。
收支指標核定后,收入超額部分實行超額分成,具體幅度由縣確定,一般可分給鄉百分之十到三十。收入任務完不成的,應視主客觀原因進行合理負擔。支出后有結余的,除國家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的經費外,全部留給鄉安排使用。超收分成和支出結余留用的資金,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和科技、文教衛生、交通及其它公益事業。
鄉財政不設金庫,收入全部匯解縣財政,支出按月下撥,不能以收坐支,年度終了由縣財政進行結算。
四、鄉財政資金由國家預算收支、預算外收支和鄉自有資金組成。
國家預算部分,收入包括農業稅、部分工商稅收(屠宰稅、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房地產稅等)和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國家預算內開支的支援農村生產支出、農業水利事業費、文教衛生事業費、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其他事業費、行政管理費和其他支出等。在這些項目中,原來屬于縣主管部門管理的,仍由主管部門提出分配意見,經縣財政部門審查,由縣人民政府下達預算指標。預算內的一些專項經費和財政支農周轉金,掃有關規定辦理,由鄉財政監督撥付。
預算外部分是指財政部門掌握的部分。收入包括農業稅附加、工商稅附加、房租收入等,下劃比例由縣決定:支出包括規定由預算外收入中開支的各項經費。
鄉自有資金,主要是鄉根據當地農民經濟狀況,按照國家規定,統一籌集使用的資金。這些資金必須經過鄉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定項限額提出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準,一年定一次,中間不得任意追加。
以上三種資金,可以統籌安排,但會計核算要嚴格分開。
五、鄉財政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預、決算制度。鄉財政部門編制的年度預算和年度決算,要經過鄉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報縣人民政府核準。鄉基層行政、企業單位應按會計核算原則,分別設置全額、差額或報帳制會計核算單位。在向縣主管部門報送各種財務、會計報表時,應抄送鄉財政部門一份。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鄉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向鄉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執行情況和報送各種會計報表。
六、鄉財政必須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堅持勤儉建國、勤儉辦一切事業的方針,嚴禁一切貪污盜竊、鋪張浪費等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行為。上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鄉財政的監督和指導。凡完成和超額完成財政任務,模范執行財經紀律,成績顯著的單位與個人,應予表揚和獎勵;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應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繩之以法。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未盡事項和具體解釋,授權省財政廳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