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稅發[1997]539號
頒布時間:1997-10-09 13:04:01.000 發文單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各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7]第47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征稅問題的批復》 轉發給你們,同時市局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一切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如果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必須由登記分局給予辦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稅務登記,然后按屬地原則,在機構所在地征收分局申報納稅。
二、未取得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必須由機構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給予辦理臨時登記手續發給納稅卡,按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三、各有關分局,要對此類納稅人加強檢查監督和稅源控管。目前我市跨地區運輸單位及個人較多,部分單位及個人均未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和向主管征收分局(所)申報納稅,也未使用我局監制的運輸專用發票。為此,市局重申,凡未按規定辦理登記、納稅,使用發票的,查出后要按征管法及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