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6-04-25 15:06:38.000 發文單位:國家統計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以來,對于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規范統計從業資格相關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辦法》實施過程中,許多地方反映,對符合《辦法》第九條規定,即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免于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如何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問題,《辦法》規定得不夠明確。根據《統計法》第二十四條、《辦法》第七條第(三)項關于統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教育部有關規定,我局經認真研究,特作如下規定:
一、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高等教育學歷證書,是指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單位)、成人高等學校、民辦學歷學校所頒發的學歷證書;通過自學考試、由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在黨校、成人高校、軍事院校設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讀的學生所取得的畢業證書,學歷文憑考試學校頒發的畢業證書,普通高等學校以遠程教育形式舉辦的高等學歷教育所頒發的畢業證書,以及符合《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所頒發的學歷證書。
二、具備統計類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可按《辦法》規定的程序,直接向承辦機關申請辦理統計從業資格,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承辦機關應予受理。統計類大專以上學歷包括統計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濟信息管理、會計學(會計與統計核算方向)、調查分析、經濟學(經濟分析方向)等專業。
三、具備非統計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可持所在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按《辦法》規定的程序,向承辦機關申請辦理統計從業資格。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承辦機關應予受理。經認定獲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須根據《辦法》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參加由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或實施機關舉辦的統計繼續教育。
國家統計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