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54-05-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復電
五月八日電悉。關于回民節日放假與工資發放辦法,過去各地執行頗不一致,目前也很難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統一規定,根據你區情況,一般可規定“大爾代節”回民放假一天:“在假日照常工作者照發原工資,假日不工作者不扣工資(其發放辦法:按月計資者,不扣工資;按日計資者,工資照發;按件計資有標準工資者按標準工資發給)”。但在生產上居重要崗位的工人,在假日應進行政治教育,鼓勵其繼續工作。
回民的其他兩個節日“宰生節”、“圣祀節”,規定不放假,可允許其請假過節,請假者,按事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