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78-07-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務院
據群眾來信反映,有些地方和部隊的干部,違反招生規定,以工作需要為名,將子女、親友送到大學(或中專)“代培”.據調查,這些“代培生”,多數是在一九七六年以前入學的,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各學校一般都不再接受“代培生”.但發現有少數學校,自一九七七年以來,仍不按招生規定,接受“代培生”.這些“代培生”,除少數表現較好外,有相當數量的文化基礎差,學習不刻苦,紀律松懈,生活特殊,脫離群眾,個別人影響很壞.
為了加強計劃管理,整頓學校,提高教育質量,為實現新時期總任務,培養專門人才,對“代培生”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高等學校招生一律納入國家計劃,各高等學校必須按照國家下達的計劃和有關招生規定錄取新生,不得在計劃之外接受“代培生”.凡是一九七七年以來,不按招生規定,假借各種理由接受入學的“代培生”,應一律退回.
二、對一九七六年以前入學的“代培生”,原則上允許他們跟班學習到畢業.但不發給畢業證書,只發修業證明.在校期間,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他們要刻苦學習,遵守紀律,團結同學,不搞特殊化.對個別不遵守學校紀律,不努力學習,表現不好,影響很壞的,應退回原單位.
三、對于在送收“代培生”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亂紀,甚至搞行賄受賄的,應認真查處.
1978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