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技[1996]378號
頒布時間:1996-06-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新聞出版署
總政治部宣傳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
為加強軍隊系統圖書、期刊的印制管理工作,經與總政治部宣傳部有關部門協商,現將軍隊系統使用《圖書、期刊印制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的具體規定通知如下:
一、軍隊系統圖書、期刊出版單位一律到總政宣傳部宣傳局領取《委托書》,由總政宣傳部宣傳局負責做好《委托書》的發效及管理工作。
二、軍隊系統圖書、期刊出版單位在《委托書》開出十日內將第三聯報送總政宣傳部宣傳局備案,不再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
《委托書》的第二聯由印刷企業在接受委托后十天內報送本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備案。
三、軍隊系統圖書、期刊出版單位需異地印刷,應按有關印刷管理規定的要求,委托書刊印刷國家定點企業和省級定點企業印制,到總政宣傳部宣傳局辦理審批手續。承印方是軍隊印刷企業,由總政宣傳部宣傳局審批后直接到軍隊印刷企業印制,不再到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辦理準印手續;承印方是地方印刷企業,由總政宣傳部宣傳局審批,再到承印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辦理準印手續,方可到地方印刷企業印制。軍隊印刷企業承印異地地方出版單位的出版物,仍按異地印刷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軍隊系統出版單位和印刷企業應遵守出版、印刷行業管理規定和法規,并由總政宣傳部宣傳局承擔其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