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政[1994]345號
頒布時間:1994-05-1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新聞出版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
《出版物漢字使用管理規定》自1992年由我署與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施行以來,出版物用字規范化的情況有了很大好轉,但仍有少數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新聞出版單位對此不夠重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的現象依然存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不但有利于現代化建設和民族文化的發展,而且也是國家文明程度的一個標志。各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都要繼續帶頭執行《出版物漢字使用管理規定》,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對出版物用字進行管理,是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一項職責。
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語言文字規范化的重要意義,重視和加強這項工作,認真執行《出版物漢字使用管理規定》,為促進語言文字的規范化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二、各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把出版物的用字規范化納入行政管理。
在出版物的審批、登記、變更、年檢等項工作中,把用字規范化做為一項要求提出;在審讀、評比出版物質量時,用字是否規范應做為一項重要標準。對少數嚴重違反規定而又拒不改正的,應依法給予處罰。
三、各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要帶頭執行《出版物漢字使用管理規定》。凡本系統辦的報紙、期刊及出版的圖書,都要帶頭推行簡化字、使用規范漢字;各級管理機關的往來公文、通報、通知,各種報表以及印制的證、表等,均應使用規范字。在國內舉辦的各種活動如書市、博覽會、表彰會等的用字以及各級干部的名片,也均應注意使用規范字,真正起好帶頭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