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音字[1991]第1124號
頒布時間:1991-09-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新聞出版署
我署《關于音像發行(批發)單位重新登記注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發給你們,為進一步做好音像發行(批發)單位重新登記注冊的工作,對《通知》作補充說明如下:
一、一級批發一級批發即總發行、總經銷,指某一發行單位對某種音像出版物的全部制成品承擔發行的總責,組織對全國的發行工作。
中央的一級批發單位可以接受全國音像出版單位的委托,從事一級批發業務。
地方的一級批發單位可以接受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在地音像出版單位的委托,從事一級批發業務。
音像出版單位,可從事本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一級批發,此次不作為獨立的發行單位登記注冊。
復錄加工單位只可通過與一級批發單位(含出版社)簽訂經濟合同的形式,以一級批發單位的名義辦理征訂、發貨等項事宜。
二、二級批發二級批發是音像發行工作中的關鍵集散環節。二級批發單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歸口管理部門按標準嚴格審定,頒發《二級批發許可證》,同時報我署備案。二級批發單位,具有各一級批發單位所發行的音像制品的二級批發權,其發行范圍:錄像制品限于本省的二級以下批發單位及零售單位;錄音制品原則上也只限于本省的二級以下批發單位及零售單位,如有由于地理、交通、歷史等因素,需要跨省從事二級批發的單位,需向本省音像歸口管理部門申報,經所在省和有關各省音像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我署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