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報刊[1999]1115號
頒布時間:1999-09-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聞出版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中央各部門期刊管理部門,總政宣傳部:
近些年來,隨著期刊出版的發展繁榮,期刊在出版形式、設計裝幀等方面,都有了很大進步,這對于改進和提高期刊出版質量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最近一段時間,一些期刊封面上的刊名、副標、要目比較混亂,甚至影響了期刊名稱的辯認。這種情況,違反了期刊出版的管理規定。為了加強期刊管理,現就進一步規范期刊刊名標識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期刊使用的名稱必須與期刊出版許可證上注冊登記的名稱相符,不得擅自改變或變相改變已注冊的名稱。
二、期刊封面除使用已經注冊登記的中文名稱外,可印有準確翻譯并經注冊登記的英文或其他外文名稱,但必須明顯小于中文名稱。
三、未經新聞出版署批準,不得以中文或外文將與其進行版權貿易的境外出版單位或其他機構的名稱在期刊封面上刊出。
四、少數民族文字的期刊,應在封面上同時刊出漢文刊名。
五、每期期刊封面所用名稱必須與所注冊登記的名稱完全一致。
六、期刊增刊不得在封面上使用副標識名稱,增刊須刊印正刊名稱并注明“增刊”字樣。
七、期刊出版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還可建議其主管部門、主辦單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