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報刊(2002)1198號
頒布時間:2002-10-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
為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軍委關于“軍隊精神文明建設要走在全社會前列”和“軍隊一律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批示精神,保證軍隊衛生建設和改革的健康發展,維護軍隊的良好形象和正常的醫療秩序,1998年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衛生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出了《關于禁止以軍隊名義發布醫療廣告的通知》((1998)后衛字第304號),明確規定“禁止以軍隊名義發布醫療廣告”,使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發布的醫療廣告明顯得到遏制。但是,近一個時期以來,社會上一些游醫、藥販冒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名義在報紙、期刊發布醫療廣告、坑害患者的情況又有所抬頭。部分報刊、尤其是一些老年報、文萃報等文化生活類的小報小刊把關不嚴,未認真審核,刊載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發布的醫療廣告,造成不良醫療廣告泛濫,致使很多患者上當受騙,損害了患者的利益,敗壞了軍隊的聲譽,影響極為惡劣。
為迅速糾正當前冒用軍隊名義亂登醫療廣告的問題,根據《關于禁止以軍隊名義發布醫療廣告的通知》精神,現再次重申,禁止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報紙、期刊上刊載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包括軍隊單位、軍隊個人和冠以與軍隊相關的任何稱謂)發布的醫療廣告。正在發布和已經簽訂發布合同的上述醫療廣告,應當立即停止發布,堅決終止合同。
各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將此精神傳達到報社、期刊社,并對報紙、期刊刊載廣告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堅決糾正以軍隊名義發布醫療廣告的問題,確保報紙、期刊廣告宣傳的正確輿論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