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保字[1988]983號
頒布時間:1988-11-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廳(局)、公安廳(局):
現將福建省廣播電視廳、公安廳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強廣播電視臺(站)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閩廣[1988]212號)轉發給你們,供參考。請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參照此《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規定或辦法,有效地加強廣播電視臺(站)的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廣播電視的順利播出。
附:福建省廣播電視廳、福建省公安廳關于加強廣播電視臺(站)安全保衛工作的暫行規定閩廣字[1988]212號廣播電視臺(站)是國家的要害部門。確保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是廣播電視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任務。為加強安全保衛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廣播電視臺(站)的安全保衛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
二、各級廣播、電視部門都要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福建省企業事業單位保衛工作責任條例》,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各級廣播、電視部門都要確定一位領導同志負責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把安全保衛工作擺上單位工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各工作崗位責任制中。做到同布置、同研究、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真正把安全保衛工作落實到實處。
三、加強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廣播、電視的要害部位,是指對廣播電視的安全播出起決定作用和重要影響的部位。如播音室、節控室、播出機房、轉播車、衛星地面站、微波傳送機房、收音機房、發射機房、天線、演播室、電力室;貴重器材庫、磁帶庫;機要室、檔案室和資料室等。為確保要害部位的安全,必須做到:
(一)把好進人關。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員必須政治可靠,進人要堅持“先審后用”的原則,嚴格按機要工作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查錄用。并送安全保衛部門備案。對不適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員應及時調整工作崗位。
(二)加強經常性安全教育工作。各單位和部門領導要對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治安保衛、防火、保密、遵紀守法教育以及重要崗位的責任教育,增強干部、職工的安全保衛意識和法紀觀念。
(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各級廣播電視部門都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要害部位的治安保衛、防火、防盜、保密等制度,嚴格要害部位進出制度。同時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工作各類登記制度,使安全保衛工作逐步納入法制軌道,實現正規化、制度化管理。確保要害部位安全。
(四)緊密結合、協同動作。保衛組織要協同有關部門,經常對要害部位進行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和不安全因素,要逐件登記,提出整改意見,及時報告領導和公安機關,并督促有關部門認真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指定專人采取切實有效的臨時安全措施,并限期解決。
(五)搞好技術防范。根據要害部位的規模、范圍和重要程度,安裝必要的防爆、防火、防盜報警設備或電視監控裝置。
四、健全保衛組織,加強警衛力量,是做好安全保衛工作的基礎和保證,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應予重視和支持。
(一)為加強廣播電視安全保衛工作,要求省廣播電臺、省電視臺、廳無線管理總臺和福州、廈門廣播電視局設立保衛科;其余地、市、縣廣播電視局、臺、站以及各級廣播電視發射、轉播臺(站)微波站,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保衛科(股)或配備專職、兼職保衛干部。廣播、電視電視部門的保衛組織是本單位的職能機構,又是公安機關的基層組織,業務工作受公安機關和上級保衛部門領導。各級安全保衛工作經費應專列專用。
(二)省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省、市屬發射臺、轉播臺等除目前已由武裝警察守衛外,還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經濟民警或護臺隊。地、市級以下廣播電視臺(站),可組建護臺隊或經濟民警守衛。護臺隊一般四至五人,由保衛干部具體組織領導。同時要普遍建立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和義務消防隊。
五、各級廣播、電視部門應認真執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主動爭取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城建等單位的支持,組成護臺聯防組織,做好護臺安全工作。《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發布后的執行情況,由各級公安部門、保衛組織或保衛干部負責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應積極給予配合。
六、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廣播電視臺(站)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經常深入調查了解,研究在新形勢下廣播電視保衛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采取相應措施。要協同有關部門和廣播電視臺(站)制定周密的應急方案,以對付沖擊破壞廣播電視臺(站)的突發事件。每逢節日和重大活動,要會同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對廣播電視臺(站)認真進行安全檢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對發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公安機關與保衛組織應按照有關規定抓緊追查偵破,依法嚴肅處理。
七、對認真執行本規定,責任明確,措施落實,積極維護內部治安秩序,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災害事故作斗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記功或獎勵。對違反本規定,領導不力,防范不嚴或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政治影響、國家經濟損失,職工人身受到傷害的單位領導和個人,要根據問題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廣播電視管理部門要會同公安機關對所屬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經常進行督促檢查。
本規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