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人干[1982]160號
頒布時間:1982-10-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人事部
目錄
一、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后,“其職務自然撤銷”怎樣理解?
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是否辦理開除手續?執行期滿后,是否收回分配工作?
三、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在緩刑期間留機關工作,是否需要批準?由哪里批準?
四、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應怎樣處理?
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的,如何處理?
六、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開除后,如何安置?能否重新錄用?
七、退職、退休干部犯了錯誤,應由哪里處理?
八、受過行政紀律處分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符合獎勵條件的,可否給予獎勵?
九、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是否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一、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后,“其職務自然撤銷”怎樣理解?
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經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其職務均自然撤銷。這里所說的“其職務自然撤銷”是指違法犯罪者在受到上述刑罰期間,已經自然喪失了擔任國家行政機關職務的權利。
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是否辦理開除手續?執行期滿后,是否收回分配工作?
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除外),即辦理開除手續。執行期滿后,屬于過失犯罪或者情節輕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確有悔過表現,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單位報請直屬上級或主管機關批準,收回分配適當工作,重定工資級別;其他不予收回。
三、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在緩刑期間留機關工作,是否需要批準?由哪里批準?
答:刑法第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據此,緩刑人員交回原單位進行考察,不需要再辦理批準手續,但應向任命機關或主管機關備案。
四、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應怎樣處理?
答:拘役是刑法規定的一種主刑。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后,其職務自然撤銷。拘役期間停發工資。拘役期滿后,一般可以收回;對個別情節惡劣,毫無悔改表現,已不能繼續留在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的可以不收回。是否收回,由原單位決定后,報請直屬上級或主管機關批準。批準收回的,分配適當工作;不收回的,應辦理開除手續。
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的,如何處理?
答:根據中發[1980]67號文件中“一般保留公職”的原則,對被勞動教養的工作人員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適當處理。即:勞教期間悔改好的,期滿后回原單位分配適當工作,個別不適宜繼續當干部的,甚至繼續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期滿不予收回,辦理開除手續。個別錯誤嚴重、情節惡劣不適宜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的,也可在送勞動教養前,辦理開除手續。
六、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開除后,如何安置?能否重新錄用?
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開除后,一般可在其戶口所在地或家屬所在地落戶,并將情況介紹到戶口所在地的組織。
如果本人要求連同家屬一起遷回原籍,應當按照從大城市遷到中小城市,從沿海地區遷到內地或邊疆,從城鎮遷到農村的原則辦理。
被開除的工作人員,確已改正錯誤,用人單位經過考試、考核符合錄用條件的,報請主管機關批準,可以重新錄用。
七、退職、退休干部犯了錯誤,應由哪里處理?
答:退職、退休干部犯了錯誤,按退職、退休干部管理范圍處理。即:屬于原單位管理的,由原單位負責查處。不歸原單位管理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組織負責查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八、受過行政紀律處分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符合獎勵條件的,可否給予獎勵?
答: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處分后改正了錯誤;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被批準恢復正式工作后,符合獎勵條件的,應與其他工作人員同樣對待。
九、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是否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答: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不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其獎懲問題,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