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11-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建設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以下簡稱環衛設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環衛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專業隊伍工作所需要的環衛工程設施、基地、工作場所等。
第三條 本市環衛設施規劃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編制,經城市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設置環衛設施的用地,應列入城市規劃土地的用地指標。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的市區、縣屬鎮以及非建制鎮的工業區。
第五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衛局)組織實施,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土地、港務等管理部門配合實施。
第二章 環衛公共設施的設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環衛公共設施系指:
(一)公共廁所、小便池;
(二)化糞池、倒糞站;
(三)垃圾管道;
(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間;
(五)廢物箱、痰盂。
第七條 在本市進行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時,應相應配建環衛公共設施,并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環境衛生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制訂相關的設施設計規范和定型圖紙,供建設單位使用。
第二節 公共廁所
第八條 凡在本市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小區、商業文化街、交通道路以及菜場、集貿市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客運碼頭等群眾集散場所,應建造公共廁所。
第九條 公共廁所的設置標準如下:
(一)市區地區級中心以上的商業文化大街,五百米左右設置一座;其他市區道路,八百米左右設置一座。
(二)舊城區按常住人口五千人左右設置一座;舊城區成片改造地區,每平方公里設置三至四座。
(三)新建小區中的地區級中心,每平方公里設置六座左右;一般住宅區,每平方公里設置三座或一萬人左右設置一座。
第十條 縣屬鎮的公共廁所,在有水沖式衛生設備的地區,按常住人口四千人左右設置一座;在沒有水沖式衛生設備的地區,按常住人口二千人左右設置一座。
第十一條 獨立式公共廁所可參照市環衛局編繪的定型公共廁所設計圖紙設計建造;附建式公共廁所可根據本規定第十二條要求并結合主體建筑設計建造。
第十二條 公共廁所分為一類、二類、三類;設計和建造公共廁所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廁所內部必須空氣流通,防臭,光線充足。
(二)須裝置照明設備、沖洗設備、洗手盆、掛衣鉤以及老人、殘疾人專用蹲位。
(三)大便蹲位和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應光滑、耐腐蝕。
(四)獨立式公共廁所與其他建筑物的間距應在五米左右。
(五)公共廁所的建筑外形應與附近建筑群相協調,廁所周圍應綠化;公共廁所的入口處及其附近,應設置晝夜易見的統一標志。
(六)每座公共廁所的建筑面積:市區為六十至一百平方米;縣屬鎮為三十至五十平方米。
第十三條 公共廁所的糞便排放,有污水管道的地區,應納入污水管道;沒有污水管道的地區,可采用化糞池。糞便不得直接通入雨水管道或河浜、水溝。
第十四條 單獨建造的小便池應隱蔽、文明、衛生,并隨城市改造逐步改建或取消。
第三節 化糞池
第十五條 凡裝有水沖式衛生設備的城市建筑中的糞便污水,在沒有污水系統的地區,應建造化糞池,并且做到糞便污水與其他生活污水分流排放。
第十六條 化糞池的構造、容積除了按上海市民用建筑設計院設計的標準圖紙進行設計外,還應做到:
(一)周密估算建筑物的沉降量,并采取措施保證室內外管道正常連接,不得泛水。
(二)化糞池第三池的清理孔位置應放在擋水板中間;清理孔蓋板可采用鑄鐵蓋。
(三)化糞池的清糞孔蓋板應與地面相平,與道路間距應在二米左右。
第十七條 地下建筑物的化糞池和其他特殊規格化糞池的設計與建造,應經環衛、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八條 工業廢水和其他生活污水不得納入化糞池。
第十九條 建造倒糞站應做到文明、衛生、防臭、防蠅,并隨著城市改造逐步取消。
第四節 垃圾管道
第二十條 垃圾管道是多層及高層建筑中收集、排放生活垃圾的附屬構筑物。
垃圾管道包括 倒口間、倒口、管道、卸垃圾裝置(垃圾容器)、垃圾間。
第二十一條 垃圾管道內壁應垂直、光滑、無死角,內徑尺寸為零點八至一米。
管道上方的通風口需高出屋面一米以上,并需設置擋灰帽。
第二十二條 建造垃圾管道應每層設置單獨的倒口間,倒口間的門應做防火門。倒口間不得設置在生活用房內,不得與廚房相接。倒口間內應通風,并裝置照明設備。
倒口間內的倒口門應封閉性能良好,開關靈活,便于清掃和維修。
第二十三條 垃圾管道的底層須設有垃圾間。垃圾間的寬度與進深不小于三點三米,凈高不低于三點一米;管道卸口中心與兩邊側墻距離不小于一點五米,與里墻距離為二點五米左右。
垃圾間大門寬度不小于三米,高度二點五米左右。大門應采用扯門或折門。垃圾間內應安裝水嘴和照明設備,設置排水溝、通風窗。
第二十四條 為防止交叉污染,垃圾中含帶有毒有害物質及病原微生物的醫療、科研、生產單位的建筑,不設垃圾管道,應采用吊箱或其他設施收集垃圾。
第五節 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間
第二十五條 垃圾容器是指儲存垃圾的垃圾箱(桶)、垃圾集裝容器箱;垃圾容器間是指存放垃圾容器的構筑物。
第二十六條 垃圾容器不得設置在主要交通道路及其人行道上;其他道路需要設置時,應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垃圾容器的設置數量按使用人口、垃圾日排出量和垃圾容器的容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參照附表一。
第二十七條 垃圾容器間按收集半徑七十米左右設置一個,每平方公里設置六十五個左右;新建住宅區每四幢房屋設置一個。
垃圾容器間的設計應采用市環衛局編制的定型圖紙。
垃圾容器間應做到防雨、地坪平整、易清洗,并有通向下水道的排水溝。
第六節 廢物箱和痰盂
第二十八條 廢物箱是供行人丟棄廢紙、果殼、煙蒂等廢棄物的容器。
廢物箱應美觀、衛生、耐用,并能防雨、阻燃。
第二十九條 廢物箱應設置在商業文化大街、道路的兩側和路口。
第三十條 廢物箱的設置標準如下:
(一)商業文化大街設置間距為三十至五十米;
(二)主要交通道路設置間距為八十至一百米;
(三)其他道路設置間距為一百五十至二百米。
第三十一條 痰盂是防止隨地吐痰的設施。主要設置在商業文化大街及群眾集散場所。其設置距離參照本規定第三十條廢物箱的設置標準。
第三章 城市環衛工程設施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二條 環衛工程設施是指環境衛生工作中收集、運輸、處理、消納垃圾、糞便的基礎設施。
第三十三條 環衛工程設施主要是指:
(一)垃圾碼頭、糞便碼頭;
(二)垃圾中轉站;
(三)無害化處理場(廠);
(四)垃圾堆場;
(五)臨時應急垃圾堆場;
(六)供水龍頭和進城車輛沖洗站。
第二節 垃圾碼頭和糞便碼頭
第三十四條 垃圾碼頭、糞便碼頭是連接陸上收集和水上運輸的基礎設施。
碼頭設置所需岸線應滿足船舶停泊、調檔以及裝卸作業的需要,并有車輛進出、計量裝置和裝卸機械作業以及倉儲、管理等所需的陸上用地。
第三十五條 垃圾碼頭、糞便碼頭每個裝卸泊位的裝船能力,應達到如下標準:
(一)垃圾碼頭每個裝卸口裝船能力應達到每小時五十噸左右;
(二)糞便碼頭每只卸料管道裝船能力為每小時四十至六十噸。
第三十六條 設置碼頭所需要的岸線長度根據裝卸量、船只噸位、河道允許停泊檔數確定。具體計算可參照附表二。
設置碼頭所需陸上作業區面積按岸線長度配置。一般每米岸線配備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陸上面積。
第三十七條 碼頭要有防塵、防臭、防散落滴漏下河的設施。
糞便碼頭應建造地下貯糞設施。
第三節 垃圾中轉站
第三十八條 垃圾中轉站是將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裝運到大車上所需的垃圾轉運設施。
垃圾中轉站應具有良好的封閉性能。飄塵、噪音、臭氣、排水等指標應符合環境保護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有防蠅措施。
第三十九條 垃圾中轉站可按以下標準之一設置:
(一)按居住人口數,每十五至二十萬人設置一座;
(二)按地區生活垃圾日排出量,每一百五十至二百五十噸設置一座;
(三)按規劃面積,每十至十二平方公里設置一座。
第四十條 垃圾中轉站的用地面積,根據轉運方式和轉運量的大小確定,一般為:
(一)新建小區,每座三至四畝;
(二)舊城區,每座二畝左右。
垃圾中轉站的具體用地標準可參照附表三。
第四十一條 垃圾中轉站的外型應與相鄰建筑相協調,周圍應綠化。
第四節 無害化處理場(廠)
第四十二條 無害化處理場(廠)是生活垃圾、糞便在利用或者最終處置前的中間處理基地。無害化處理要達到衛生標準,要充分綜合利用。
第四十三條 無害化處理場(廠)應設置在水陸交通方便的地方,并盡可能與最終處置場在同一方向的運輸路線上。
第四十四條 無害化處理場(廠)用地面積根據處理量處理工藝及當地條件確定,一般可參照附表四。
第五節 垃圾堆場
第四十五條 垃圾堆場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堆積基地,可依照生活垃圾填埋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建設、使用和監測。
垃圾堆場一般應設置在遠郊,并選用河、海灘涂等荒地、劣地。
第四十六條 設置垃圾堆場應做到:
(一)防止污水滲透污染河川、海域和地下水;
(二)防止沼氣燃燒;
(三)防止病蟲鼠害;
(四)設置綠化防護帶;
(五)規定衛生防護區。
第四十七條 垃圾堆場的規模應至少能使用二十年;衛生防護區為三百至五百米。
第四十八條 垃圾在堆積過程中要按時覆土壓實,噴藥除害;堆積后的土地要及時整治利用,美化環境。
第六節 臨時應急垃圾堆場
第四十九條 臨時應急垃圾堆場(以下簡稱臨時堆場)是在城市垃圾處理系統完善前以及在垃圾高峰和自然氣候變異情況下,生活垃圾的臨時應急堆放場地。
第五十條 臨時堆場可設置在近郊,并按專業工作區域和垃圾流向合理布局。臨時堆場面積按專業工作區域垃圾產生量和堆場允許堆積高度計算。
第五十一條 臨時堆場要有圍欄、道路、污水集水井和管理用房,有防蠅滅蠅等環境保護措施,并視其規模設置防護地帶和綠化帶。
第七節 供水龍頭和進城車輛沖洗站
第五十二條 灑水車和沖洗馬路專用的環衛車輛由設置在道路兩側的專用供水龍頭供水。在沒有供水龍頭的路段,由環衛部門會同自來水公司協商解決。
供水龍頭的間距,根據道路寬度和專用車輛噸位確定,具體設置可參照附表五。
第五十三條 進城車輛沖洗站是給進入市區的車輛進行清洗的專門場所。隨著城市建設、管理的需要與可能,逐步設置。
第四章 基層環衛機構
第一節 環衛分所的設施
第五十四條 環衛分所一般按兩個街道或一個鎮設置一處,其規模可參照附表六。
第五十五條 舊城區成片改造地段補設環衛分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用地指標,一般占地面積在二畝左右。
第五十六條 環衛分所內應設置男、女浴室等生活設施。
第二節 環衛清掃工人作息點
第五十七條 露天、流動作業的環衛清掃工人,在其工作區域內應當設置存放工具和休息、更衣的作息點。
第五十八條 作息點的面積和設置數量,一般以工作區域內的人口與環衛清掃工人數量計算。具體可參照附表七。
第三節 環衛車隊及修理、加工場所
第五十九條 區環衛管理所應建立為該區環衛工作需要的汽車隊、機具修造廠及必要的加工廠。
第六十條 區環衛汽車隊的規模一般由服務范圍確定,占地面積可按每輛汽車六十至七十平方米計算。
第六十一條 區環衛機具修造廠規模一般為:
(一)占地面積五畝左右;
(二)建筑面積九百平方米左右。
第六十二條 環衛用品及回收利用加工廠的用地規模根據項目需要確定。
第四節 環衛水上工作點
第六十三條 環衛水上工作點是環衛水上專業運輸單位和水上專業管理機構從事水上作業、管理的基地。水上工作點按作業、管理需要設置,并配有相應的陸上用地。環衛水上工作點所需岸線和陸上用地參見附表八。
第六十四條 環衛水上專業運輸按港道或行政區域設水上運輸隊。水上運輸隊規模根據垃圾糞便運輸量確定,水上運輸隊的基地應有船舶往返、修理時停泊所需的岸線,并應配備生產調度和管理、機修、倉庫、宿舍、工人活動室等所需的陸上用地。
水上專業運輸隊應按裝運垃圾糞便的碼頭設管理點。
第六十五條 環衛水上管理按航道分段設管理站:
(一)黃浦江港區設三至五處;
(二)蘇州河河段設二至三處;
(三)支港設若干工作船停泊、管理點;
(四)港區外延和擴大,相應增加水上管理站。
第六十六條 環衛水上管理站每處要有停泊工作船、躉船、浮橋等所需的岸線,并有一定的陸上用地。
第五章 環衛車輛通道
第六十七條 進入里弄、新村的道路,應考慮環衛車輛進出的需要。設計車速為十五公里/小時,汽車載荷標準按通行載重車輛噸位確定。
第六十八條 通往環衛設施的車道應做到:
(一)新建小區和舊城區的成片改造地區滿足二噸以上載重車的通行,道路設計最小平面曲率為二十米,最大縱坡度為百分之五;
(二)舊城區應滿足零點六噸以上載重車的通行;
(三)垃圾中轉站的通道應滿足五噸以上載重車的通行。
各種衛生設施適用車輛作業范圍參見附表九。
第六十九條 需環衛車輛倒車進入工作點的,倒車距離不大于三十米;車輛在作業點必須調頭的,應有足夠的回車余地。
第六章 涉外環衛設施
第七十條 涉外環衛設施是指供外國人在本市長期或短期活動時所需的賓館飯店、公寓、渡假村、外國領館、商業文化機構等建筑物內以及經濟開發區的環衛設施。
第七十一條 涉外環衛設施可參照本規定建造。但垃圾收集應容器化,并做到分類存放,便于運輸與機械化清除;垃圾容器應做到封閉性能良好,嚴禁垃圾裸露。
第七十二條 涉外環衛設施的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設計和建造須經環衛管理部門核準。
第七章 環衛設施建造維護的管理
第七十三條 城鎮環衛設施,按城市建設需要由環衛管理部門統一設置和更新。相關的環衛基礎設施應考慮綜合建造,節約用地。
舊城區環衛設施設置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應結合舊區改造逐步達到。
第七十四條 凡新建、改建的大型商場,展覽、購物中心,文化娛樂場所,風景游覽區等處,應自行建造供本單位職工和來往行人使用的環衛公共設施。
第七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設計、建設環衛公共設施時,必須經設施所在區(鎮)的環衛管理機構審批。
第七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鎮環衛公共設施而影響他人使用。
環衛設施用地,未經區、縣以上環衛管理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七十七條 凡因建設需要拆除、搬遷環衛設施,必須同時進行相應的補建,并須取得區、縣以上環衛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確屬不需補建的,應經區、縣以上環衛管理部門核準。
第七十八條 城鎮環衛設施由設施所屬單位負責定期維護和維修,保證設施的完好。
第七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環衛設施的,必須照價賠償。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規定由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表一:垃圾容器容積及設置數量計算方法
一、設置地區垃圾日排出量Q(噸):
Q=R.C.A1.A2
式中,Q: 日排出平均總量
R: 設置地區居住人口數量
C: 測定日平均排出量(折算為:噸/人。日)
A1:垃圾日排量不均勻系數1.1~1.15
A2:居住人口變動系數1.02~1.05
二、折合排出體積(M3)
Q.A3
V平均=————- V MAX =K.V
D平均
式中,V平均: 垃圾排出平均總體積
A3: 垃圾容重變動系數1.1~1.25
D: 垃圾平均容重0.55噸/M3
K: 垃圾高峰排量變動系數1.5~1.8
VMAX: 垃圾日排出最大總體積
三、垃圾容器設置數量N:
V平均 VMAX
N平均=————- NMAX =————
B.E B.E
式中,B: 垃圾容器利用系數:0.75~0.9
E: 單只垃圾容器容積
N: 所需要設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NMAX: 需要設置的垃圾容器最大數量
附表二:垃圾(糞便)碼頭岸線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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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泊 停泊 岸線噸。
船只噸位 檔數 裝卸量 岸線 米折算 附加岸線長度
30噸 二 300噸/班 110米 0.37米/噸 15~18米
30噸 三 300噸/班 90米 0.30米/噸 15~18米
30噸 四 300噸/班 70米 0.24米/噸 15~18米
50噸 二 300噸/班 70米 0.24米/噸 18~20米
50噸 三 300噸/班 50米 0.17米/噸 18~20米
50噸 四 300噸/班 50米 0.17米/噸 18~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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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卸量超過300噸/班,用表中噸。米折算系數計算;附
加岸線系拖輪停泊點。
附表三:垃圾中轉站用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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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轉能力(噸/小時) 用地面積(平方米) 附屬建筑面積(平方米)
<30 1000 100
30~50 1000~2000 100~200
50~80 2000~3000 2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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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處理場用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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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處理方式 用地指標 糞便處理方式 用地指標
靜態堆肥 0.13~0.16畝/噸 厭氧(高溫)0.013~0.015畝/噸
動態堆肥 0.08~0.12畝/噸 厭氧+好氧0.0055~0.00625畝/噸
焚燒+堆肥 0.06~0.10畝/噸 生化處理 0.019~0.025畝/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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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供水龍頭間隔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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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級別 道路寬度(米) 供水龍頭間隔(米)
快速干道 40~60 600~700
主干道 32~40 700~1000
商業文化大街 24~30 1200~1500
支路 20 1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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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基層環衛機構設置規模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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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區域 基層機構 用地規模 建筑面積 工 棚
人口數 設置數
4~6萬人 1 2.8畝左右 950平方米左右 70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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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作息點設置面積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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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區域 作息點數量 每座建筑面 環衛清掃工人均占有 空地面積
人口數 (座) 積(平方米)面積(平方米/人) (平方米)
5萬人左右 2 60~80 2~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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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環衛水上工作點所需岸線用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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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位 陸上用地 所需岸線 管理點設置建筑面積
(平方米) (米) (平方米)
水上運輸隊 1000~1200 150~180 30~50
水上管理站 1200左右 1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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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水上運輸隊的指標系根據現有規模計算確定;水上運輸隊所
需岸線僅為船舶停泊用。
附表九:各種環衛設施適用車輛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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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名稱 新建小區和舊城區成片改造區 舊城區
化糞池 5噸 2噸~5噸
垃圾容器 2噸~5噸 0.6噸~2噸
管道垃圾間 2噸 2噸
垃圾中轉站 5噸~15噸 5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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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