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5-07-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政府
第一條 為貫徹集中財力、物力保證重點生產建設的方針,根據國家有關加強廢鋼鐵回收管理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為有利于廢鋼鐵的回收管理,對鋼錠、鋼坯、鋼材切頭、鋼材邊角料的外運等事項,在本辦法中也作相應規(guī)定。
第二條 廢鋼鐵是冶金、機電鑄造工業(yè)的重要原料,由國家統一管理和分配。廢鋼鐵的回收、上交、分配計劃屬國家指令性計劃,必須嚴格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廢鋼鐵,包括廢鋼、廢鐵、舊鋼材、鋼錠坯切頭、鋼鐵材料加工廢棄物,以及報廢的車輛、船舶、機電設備等。
第四條 本市廢鋼鐵的回收、上交計劃(不包括冶金系統企業(yè),下同)和分配計劃,由市物資局會同市物資回收利用公司編制,報市計委、經委審定后下達,由市物資回收利用公司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本市在下達鋼材分配計劃的同時,下達廢鋼鐵回收、上交計劃。對未完成廢鋼鐵回收、上交計劃的單位,按照國家計委《關于上交廢鋼鐵和國家鋼材分配計劃相結合的暫行辦法》,相應扣減鋼材分配計劃。對超額完成上交計劃的,可適當給予鋼材作為獎勵。
第六條 本市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以及中央和外省市在滬單位等產生的廢鋼鐵,除經市計委、經委批準留用外,一律交市物資回收利用公司所屬部門回收。
對截留、轉讓或串換應上交的廢鋼鐵的單位,物資部門有權扣減其鋼材分配計劃。如系與鋼廠串換鋼材、鋼材切頭、鋼材邊角料的,還要扣減有關鋼廠的廢鋼鐵供應計劃。
第七條 私人擁有的舊農機具、舊車輛及廢舊零部件,可持本人的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車輛還須有牌照),在指定的集市或舊貨市場出售。其他廢鋼鐵不準在集市或舊貨市場出售。
有證拾荒戶拾揀的廢鋼鐵,由所在地的區(qū)、縣物資回收利用公司指定的收購站收購,不準私自買賣。
第八條 集體單位經營廢鋼鐵收購業(yè)務,必須接受所在地的區(qū)、縣物資回收利用公司的委托,并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收購的廢鋼鐵均應交售給所在地的區(qū)、縣物資回收利用公司。
第九條 各收購站如發(fā)現來路不明的廢鋼鐵,應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非法倒賣、抬價收購廢鋼鐵的單位或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處理;查明確系贓物的,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條 本市的廢鋼鐵原則上不準外運。確需外運的,必須由主管局(公司)、縣計委審核,經市物資局批準并簽發(fā)外運證明。
第十一條 本市公安、公路、鐵路、港監(jiān)等部門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嚴格監(jiān)督檢查;凡無證明私自外運廢鋼鐵的,應予扣留,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因私自外運而被查扣的廢鋼鐵,由負責處理的部門交所在地的區(qū)、縣物資回收利用公司收購。
對參與私自外運廢鋼鐵的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處以不超過總收購價款百分之二十五的罰款。罰款的三分之一可作為獎勵基金,由市物資局按市計委、經委的規(guī)定,獎給直接參加查處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其余款項上交財政。
凡屬投機倒賣或來路不明的廢鋼鐵,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查明確系贓物的,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市和各區(qū)、縣物資回收利用公司及所屬收購站,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做好廢鋼鐵的回收、上交工作,不準轉手倒賣或與鋼廠串換鋼材、鋼材切頭、鋼材邊角料,不準調換其他物資。
市物資回收利用公司需改制、利用廢舊鋼材,必須向市計委申報計劃,經批準后嚴格按計劃執(zhí)行。
市物資回收利用公司超計劃回收的廢鋼鐵,統一交售給各鋼廠,由市物資局按超交數量,作為加工形式與市冶金局結算鋼材。
第十四條 廢鋼鐵的收購、供應價格,按國家和市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任何單位不得自行訂價、變相提價或壓級壓價。
第十五條 本市冶金系統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鋼材切頭、鋼材邊角料等,由國家實行計劃調撥,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上述材料在完成國家調撥計劃后多余的部分,原則上均應在市內使用。確需外運的,參照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市生產的鋼錠、鋼坯原則上均應在市內使用,不準外流。
治金系統企業(yè)生產的鋼錠、鋼坯、限于本系統內調撥使用。確需外運的鋼錠、鋼坯由市冶金局批準并簽發(fā)外運證明。
非冶金系統企業(yè)生產的鋼錠、鋼坯,限于本企業(yè)使用,不得與鋼廠串換鋼材、鋼材切頭、鋼材邊角料,不得調換其他物資。確需外運的鋼錠、鋼坯參照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七條 因私自外運而被查扣的鋼錠、鋼坯、鋼材切頭、鋼材邊角料,由負責處理的部門交市金屬材料供應公司收購。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單位的處罰,以及對直接參加查處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八條 廢鋼鐵和鋼錠、鋼坯、鋼材切頭、鋼材邊角料的外運證明,必須在外運前辦理。因被查扣而臨時要求補辦的,一律不予批準。
市物資局對申請外運的廢鋼鐵和鋼錠、鋼坯、鋼材切頭、鋼材邊角料等,應嚴加控制。
第十九條 市物資局、供銷社、各主管局和縣計委應加強對廢鋼鐵回收、上交工作的領導,經常檢查本系統、本地區(qū)廢鋼鐵回收、上交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條 各主管局、縣計委應按規(guī)定填寫廢鋼鐵回收、上交的統計報表,按月送市物資局和市物資回收利用公司。
市物資回收利用公司應定期將統計報表匯總后報送市計委、經委、物資局、統計局和供銷社。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過去頒發(fā)的有關廢鋼鐵管理的辦法同時廢止。
198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