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鄉測繪工作的統一管理,確保上海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和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保持城鄉基本測繪資料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充分發揮測繪工作在本市經濟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上海市城市規劃建筑管理局所屬上海市測繪處(以下稱市測繪處)是本市城鄉基本測繪業務和測繪資料的主管部門,行使本市基本測繪業務和測繪資料管理的政府職能。
本市各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
基本測繪是指執行國家基準(包括平面、高程和重力系統)和國家測繪技術標準的大地控制測量和城鄉基本地形測繪工作。專業測繪是指基本測繪以外的、按各有關專業部門技術標準進行的各項專業工程測繪工作。如勘察設計單位的工程測量和市政工程、道路、碼頭、航道、水文等測繪工作。
第三條 本市城鄉基本測繪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方針政策;為本市經濟建設服務;負責制訂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計劃;按照國務院各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指導、協調各專業單位的測繪業務和工作關系;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全市測繪工作水平。
第四條 本市城鄉基本測繪管理工作的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建立和管理全市統一的城市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組織測繪和管理統一分幅的1∶500、1∶1000、1∶2000、1∶5000和小于1∶5000比例尺的國家或城市基本地形圖。
(三)組織測繪和管理本市城鄉規劃定線測量和地下綜合管線測量。
(四)負責審查各單位向國外或港澳地區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本市的測繪成果成圖資料。
(五)負責審查本市各單位公開出版、張貼、電視播放等各種全市性的專業地圖、示意地圖的地理底圖。
(六)負責全市基本測繪資料的統一管理和提供利用。
(七)負責本市地形測繪的航空攝影計劃歸口管理。
(八)負責編制本市統一的城市測繪技術標準。
(九)負責全市范圍內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和委托保管工作。
(十)負責對在本市承擔城鄉基本測繪任務單位《測繪許可證》的審核、驗證登記工作。
第五條 在本市承擔城鄉基本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市測繪處核發的《測繪許可證》。有關《測繪許可證》管理細則,另由市測繪處制訂,報請市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委員會批準頒發。
已取得各專業測繪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勘察證書的單位,承擔本市城鄉基本測繪任務的,在本規定發布后三個月內向市測繪處登記備案,可憑原證書繼續進行測繪工作。
第六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承擔基本控制測量和地形測量時,應采用本市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基本地形圖均需按規定分幅和編號。
涉外工程測量以及專業工程測量,可根據特殊需要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和高程系統。
第七條 各測繪單位在本市承擔基本測繪任務時,應事先將測繪內容、測區范圍、技術標準和工期等報送市測繪處核查。任務結束后應將經過本單位檢查驗收合格的測繪成果成圖送市測繪處復制一份存檔。
為避免重復測量,使一次測量的成果成圖多用,市測繪處收到各測繪單位的書面報告后,應及時核對,提供有關測繪資料,并視情酌收成本費。
第八條 各單位使用本市的城鄉基本測繪成果成圖資料,均以蓋有“上海市測繪處測繪資料專用章”為有效。否則城市規劃、土地管理、建筑管理部門不予認可。
第九條 各單位不得采用各種方式復制城市基本地形圖和地下綜合管線圖。如因特殊需要復制時,須事先經市測繪處同意。
第十條 未經市測繪處審核的測繪資料和各種專業地圖、示意圖的地理底圖,不得向國外或港澳地區單位或個人提供,亦不得公開出版、張貼或電視播放。
第十一條 本市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保護、委托保管工作按國務院頒發的《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頒發的《上海市永久性測量標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委托外國人、港澳地區的單位或個人在本市境內進行城鄉基本測繪工作。
第十三條 凡需在本市進行地形測繪的航空攝影單位,應向市測繪處提出申請,經匯總報國家測繪局審批。
第十四條 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自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198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