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發[1987]150號
頒布時間:1987-12-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各市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勞動局《關于完善我市市屬各局新辦集體所有制單位勞動工資管理辦法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照此執行。
關于完善我市市屬各局新辦集體所有制單位勞動工資管理辦法的意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市市屬各局陸續興辦了一批新辦集體所有制單位,它們在活躍市場、方便人民生活、促進生產發展、增加出口創匯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我市國民經濟的一支重要力量。為了穩定這支隊伍和調動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不斷提高這些單位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方向發展,在勞動工資管理方面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領取了營業執照,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新辦集體所有制單位,統稱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其正式錄用的職工,統稱城鎮集體所有制職工。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職工因生產或工作需要可以調動,但不得調入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與全民職工混崗。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今后招收工人時,在勞動部門指導下,由主管局根據需要,統籌安排,招工要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
三、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工資基金由主管局管理,經主管局同意,可按照市勞動局、市計委和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等七單位聯合簽發的《關于實行工資基金按計劃管理和銀行監督支付辦法的通知》〔(85)津勞計字第389號〕執行。城鎮集體所有制(不含全民單位使用的混崗集體職工)單位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由主管局編制下達,并抄報市勞動局,同時抄送開戶銀行監督支付。
四、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職工的工資分配形式和保險福利待遇,應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特點和經濟能力確定。
198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