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發[1987]48號
頒布時間:1987-04-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貫徹執行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方針和推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各項政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國發〔1987〕6號),現就我市鼓勵科技人員合理流動,促進農村科技進步的有關政策制訂如下暫行規定:
一、組織各科研設計單位、大、中專院校和大、中型企業與郊區、縣鄉鎮企業對口支援,雙方按有關政策鑒訂協議。鼓勵以技術、設備、資金入股的方式,建立科研設計單位,大、中專院校同郊區、縣農村各級經濟組織、生產單位相結合的科研、生產聯合實體和國營企業與鄉鎮企業之間的技術經濟聯合實體。
二、科研設計單位,大、中專院校和大、中型企業向承擔“星火計劃”項目的鄉鎮企業和農村轉讓科技成果、提供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報酬由雙方協商議定。企業單位可從留用的技術轉讓、技術服務的純收入中提取5%至10%的金額;事業單位可從留用的技術轉讓的純收入中提取5%至10%的金額,從提供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的純收入中提取10%至15%的金額,用于獎勵參加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的有關人員。上述金額不計入本單位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
三、允許、鼓勵科技人員以調離、辭職等方式,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人才比較集中的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出來,到郊區、縣承包、租賃、領辦中、小型企業、鄉鎮企業,興辦和經營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貿易機構,創辦各類中、小型企業、股份公司,或以其他方式到中、小型企業、鄉鎮企業從事科技或企業管理工作。
凡科技人員承包、租賃、領辦的鄉鎮企業,在信貸、稅收等方面仍享受本企業性質所規定的同等待遇。
鼓勵電大、函大、職大、夜大、業大等成人高校畢業的職工和確有技術專長的職工、閑散科技人員及取得大、中專畢業文憑的待業青年,應聘到鄉鎮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科技人員辭職,須提前三個月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后,辦理辭職手續。擔任行政職務的科技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除擔任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研攻關項目和近期離開工作崗位會給國家、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者外,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予批準,不得阻攔。
辭職人員的工齡,按辭職前和重新錄用后的工齡累積計算。
四、科研設計單位,大、中專院校和其他人才比較集中的事業單位中的科技人員,自愿到鄉鎮企業和農村工作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停薪留職。停薪留職人員每年按本人原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交給原單位,作為養老保險金。
停薪留職人員應與原單位和聘用單位分別鑒訂合同,明確各自承擔的義務和所負的責任。
停薪留職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停薪留職期滿后,科技人員可以辭去原單位工作或回原單位工作。
五、調動、辭職或應聘到鄉鎮企業和農村工作的科技人員,可以保留城市戶糧關系,保留住房。住房屬原單位的,允許暫時借住。原單位住房確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與原單位協商,妥善解決受聘人員的住房問題。
六、自愿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入學前為本市市區戶糧關系的,可先將戶糧關系落在市區;市區無住房或入學前不是本市市區戶糧關系的,可將戶糧關系落在所在郊區、縣鄉鎮企業經委(局)。
七、凡調動、辭職或應聘到鄉鎮企業和農村工作的科技人員及大、中專畢業生,其人事關系和檔案均落在所在郊區、縣鄉鎮企業經委(局)等業務主管部門,不受編制限制。其中,屬調動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科技人員,仍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自愿到鄉鎮企業和農村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一般也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
上述人員,由所在郊區、縣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由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其工資待遇,由本人和聘用單位協商議定。每年由用人單位按照科技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所在鄉鎮企業經委(局)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額,作為養老保險基金。具體辦法由郊區、縣自定。
八、鼓勵和支持離休、退休科技人員(含離休、退休前在國家機關工作的)應聘到鄉鎮企業和農村工作,報酬由用人單位和本人商定。離休、退休科技人員應聘期間,離休、退休金由原單位照發。
九、凡停薪留職、辭職、離休、退休科技人員到鄉鎮企業和農村工作的,其醫療費用、勞動保護或因公發生的傷亡事故等,均應由用人單位負責。
十、調動、辭職、停薪留職、應聘或離休、退休后到鄉鎮企業和農村工作的科技人員,不得私自帶走或自行銷毀屬原單位的科技成果、圖紙及技術資料、設備、專用工具等。違者按有關政策規定追究責任。
十一、科研設計單位,大、中專院校和其他人才比較集中的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到鄉鎮企業和農村從事有報酬的兼職活動??辈煸O計、建筑設計和醫療、衛生等涉及人身安全和重大經濟責任的兼職工作,應按照國務院和有關部、委、局的規定進行。
利用業余時間兼職的,收入一般歸已;利用非業余時間兼職的,應事先經單位批準并向單位交一定比例的收入,具體辦法由本人和單位商定。
到鄉鎮企業和農村兼職,使用本單位儀器設備、器材和圖紙、技術資料等,應事先經本單位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交納費用。
在兼職勞動中,影響本職工作或損害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單位可以終止其兼職活動,直至按有關政策規定追究責任。
十二、凡到鄉鎮企業和農村工作及以各種形式辦企業和進行技術開發、服務活動的上述人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依法交納個人收入調節稅。
十三、對在鄉鎮企業和農村工作做出成績的科技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他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工作成績,均應記入本人業務技術考績檔案,作為提級、晉級的依據。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科技獎勵標準的,由用人單位申報獎勵。
十四、科技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不得擅自離職。對已經擅自離職的科技人員,應按《國務院關于促進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通知》(國發〔1986〕73號)規定,分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十五、科技人員在調動、辭職、兼職、停薪留職和應聘中發生的爭議問題,各級科技干部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規定精神,協調解決,妥善處理。經各區、縣、局協調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科委牽頭,會同市人事局裁決。對裁決結論,雙方必須服從。
以上規定,原則上也適用于管理人員和到市內中、小型企業、集體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凡以前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由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具體解釋。
198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