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市科委擬訂的《天津市科學事業費拔款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科學事業費拔款制度改革,是科技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牽涉面廣,政策性強。市財政局和科委要有計劃地做好科學事業費的劃轉工作。科學事業費撥交市科委統一管理后,各科研單位的隸屬關系不變。其主管部門必須加強領導,在人、財、物等方面要繼續給予支持。
天津市科學事業費撥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科技經費的宏觀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研事業經費,進一步推動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搞好科學研究的縱深配置,保證科技規劃的實施,根據《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以及國家科委、財政部《關于做好地方科研事業費劃轉工作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市財政預算獨立的科研機構經費(包括科協事業費),從1987年起,由市財政局全部撥交市科委統一管理。
科學事業費撥交市科委統一管理后,各科研單位的隸屬關系不變,其主管部門必須加強領導,在人財物等方面要繼續給予支持。
市獨立科研單位的新建、調整、合并或撤銷,現有科研單位編制的增加或減少,仍按市人民政府《關于轉發<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建立、調整的審批試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1983〕127號)執行。
第三條 科學研究機構經費指標的劃轉,以1986年度市財政核定的經費指標(扣除一次性撥款,不扣除因進行改革試點而減發的撥款)為基數劃轉指標。
第四條 科研單位的事業費年度計劃,由各科研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報市科委,市科委在市財政核定的預算范圍內審定后下達,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備案。
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按市財政局統一規定由各主管部門報市科委審核匯總后,統一報送市財政局。
第五條 各類科研單位的科學事業費按下列辦法管理:
(一)主要從事技術開發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應用研究工作的單位,國家撥給的科學事業費,在“七五”期間逐年減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撥。
(二)主要從事基礎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實用價值的應用研究工作的單位,其研究經費應該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請基金,國家只撥給一定額度的事業費,以保證必要的經常費用和公共設施費用。
(三)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劃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研究單位,從事情報、標準、計量、觀測等技術基礎工作的單位和農業科學研究單位,其科學事業費歸口管理后,由國家撥給,實行包干。這些單位在完成國家規定的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干事業費10%的,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一半用以沖抵下一年度的單位事業費撥款,一半留給單位。單位留用部分,分別用作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中發展基金不得少于50%。
(四)從事多種類型研究工作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可以分別具體情況,通過多種渠道解決。
(五)凡逐年核減事業費的,或已做到經濟自立的科研單位,對留用的純收入都要按市有關規定,分別建立發展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
(六)科研單位減下來的科學事業費,建立科技發展基金,由市科委統一安排使用,用于發展科技事業。
第六條 根據國家科委制定的關于科研單位分類的暫行規定,由各主管部門提出所屬科研單位分類和逐年減撥事業費比例報市科委,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審定。
第七條 各類科研單位離、退休金,由科學事業費開支,不予減少。完全停撥科學事業費的單位,離、退休金仍應當照撥。
第八條 各類科研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仍按市基本建設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