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發[1987]154號
頒布時間:1987-12-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委員會擬訂的《天津市關于發展聯合運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關于發展聯合運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聯合運輸(以下簡稱聯運)是綜合性運輸組織工作。發展聯運,對促進交通體制改革,挖掘運輸潛力,加速商品流通,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為推動我市聯合運輸的發展,根據國家經委、國家計委、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關于發展聯合運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經交〔1986〕235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組織領導
全市的聯運工作由市交通委員會主管,市聯合運輸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并會同交通、鐵路、港務、民航等部門,貫徹聯運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發展規劃,搞好協調、監督。
郊區、縣及塘沽、漢沽、大港區的聯運工作,由各所在區、縣計經委領導。
二、積極推動橫向經濟聯合,擴大和完善全市的聯運網絡
(一)提倡國營、集體運輸企業、運輸服務企業及個體運輸戶發展經濟聯合,興辦聯運企業。逐步形成以城市為中心,內連鄉(鎮)、外接各省市的多形式、多層次的聯運服務網絡。
(二)市區以現有聯運服務企業為骨干,形成聯運服務群體,并與全國各省、市聯運服務企業加強橫向聯合,按代理協議,代辦各項聯運業務。
(三)郊區、縣相應地建立和發展聯運服務企業,溝通鄉(鎮),逐步和市區現有聯運服務企業加強橫向經濟聯合,溝通全市的聯運服務渠道。
三、聯運服務的業務范圍
(一)辦理聯運服務業務,代收、發貨人辦理運輸手續,按照代理協議、合同的約定,承辦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的整車(整批)、零擔(零星)、集裝箱的接取、送達及中轉換裝、倉儲、堆存、包裝整理等業務。
(二)按照代理協議的約定承擔車站、港口貨物的集疏運工作,及兩種以上運輸工具的銜接組織工作。
(三)從事產、供、運、銷一條龍運輸協作;專用線和專用碼頭的有償共用。
(四)辦理客票聯售、包裹聯運、旅客聯運等業務。
(五)辦理公路長途零擔班車業務。
(六)辦理國際多式聯運業務。
車站、港口不得把屬于正常貨物運輸業務的計劃審批、承運、交付和客票發售等另設代辦機構辦理,收取費用。港、站開辦延伸服務業務,需經市交通委員會審查批準。
四、客運聯運
(一)結合我市特點和人口密度,合理布局,設立各種形式的客運售票點。
(二)建立公路、鐵路、水路、航空綜合性客運聯運中心,開展客票聯售、代售業務,代購往返票和擴大旅客外地中轉業務。鐵路、公路、水運部門應保證一定數量的票額。
(三)積極發展旅客接送、食宿、旅游一條龍服務業務,增加便民服務項目和網點。
五、價格與票據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物價部門制定的貨物運輸和聯運服務收費標準。
(二)聯運服務收費結算憑證,由市聯運辦公室會同市稅務局共同研究制發。
六、培訓聯運干部
加強聯運干部的培訓工作,舉辦各種類型的培訓班,講授有關聯運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聯運干部的業務素質,促進聯運事業的發展。
七、聯運企業是社會經濟效益的新興微利企業,各部門要積極支持聯運企業的發展,幫助解決具體困難。
198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