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7-05-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體改辦、市商委、市財政局、市勞動局《關于國營小型零售商業、飲食服務業企業實行租賃經營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近幾年來,在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政策指導下,我市商業體制改革有了很大進展。到去年底,全市實行以租為主,兼有改、轉和提成工資制的小型零售商業和飲食服務業企業已達一千三百八十七家,占總數的65.5%,有十三個集體所有制的小型修配、服務門市部出賣給職工個人經營。這些小型企業改革以后,提高了職工勞動積極性,增加了銷貨額,改善了服務質量,在上繳稅收增加的同時,企業和職工個人收入也有了增長。實踐證明,我市小型國營零售商業體制改革,方向是正確的,成績是顯著的。
但是,已經實行的國營零售商業企業體制改革還是初步的,工作中的一些困難和問題需要加以解決。為大力推進租賃形式改革,進一步完善企業的經營機制,把已經規定下放給企業的權力真正放下去,市有關部門在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反復研究、磋商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規定》。
《規定》對實行租賃經營企業的范圍、性質、形式、內部管理,企業出租的原則和具體租賃辦法,出租方和承租者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租賃雙方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等,都作了規定,明確了有關政策,提出了具體辦法,對進一步推動租賃為主的小型商業企業改革,鞏固商業改革的成果,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商業體制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小型企業搞活了,對增強整個經濟活力,十分有利。各區、縣人民政府,商業各部門,必須給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要針對零售商業企業點多、面廣,地區、行業情況各異的特點,認真組織好商業、財政、銀行、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做到密切配合,協同一致地解決改革中的配套措施和出現的各種問題,把這一改革步步推向深入。
關于國營小型零售商業、飲食服務業企業實行租賃經營的若干規定為了完善租賃辦法,進一步搞活國營小型零售商業、飲食服務業企業,改革企業經營機制,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凡按第二步利改稅確定的原則,劃為小型企業的國營零售商業、飲食服務業、修理業企業和以零活加工為主的服裝加工門市部(以下簡稱小型企業),均可實行租賃經營。
第二條 小型企業實行租賃經營,不改變企業的所有制性質、行政隸屬關系和財政稅收渠道,職工保留原有身份。
第三條 租賃形式可采取集體租賃和個人租賃兩種。集體租賃的,執行集體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飲食、服務、修理、服裝業的小企業,實行集體租賃的,執行集體企業八級超額累進稅率,享受集體企業的優惠照顧。個人租賃的,執行個體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
第四條 租賃經營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
第五條 集體租賃的企業,要實行民主管理,企業經營、分配等重要問題須經民主討論決定。承租代表由本店職工推選或采取招聘的辦法產生。其收入可以高于一般職工。
第二章 租賃辦法
第六條 企業的出租權屬于企業主管部門。企業出租的原則是先內后外,公開招標,先在本企業、本系統招標,再向社會公開招標。租賃方式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條 凡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一定經營管理能力和經濟保證的職工,均可投標承租。
第八條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須簽訂租賃合同。所有的租賃合同都必須經公證部門公證。
第九條 租賃期一般應為三至五年。待租賃期滿,由租賃雙方決定終止或繼續租賃。
第十條 租賃費依據租賃者實際占用的資金、房屋、企業設施及不同的經營環境、商譽的高低來確定。統一規定為以下三項:
(一)固定資產占用費,按實際占用的固定資產單項折舊率的總和計算;
(二)國撥流動資金占用費,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三)級差調節金,根據企業所處的地段、經營結構、營業設施、行業等級和商譽、經濟效益的不同,由出租方制定出分檔調節的標準,按照企業實際負擔能力,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
固定資產占用費、國拔流動資金占用費在稅前列支。級差調節金不超過上述兩項占用費30%的在稅前列支,超過30%部分在稅后列支。對地處偏僻、經營困難或原來虧損的企業,可在一定時期內減收、緩收或免收租賃費。
第十一條 為保證租賃期間企業財產情況完好、庫存商品結構合理,租賃企業必須向主管部門繳納租賃保證金。
(一)凡承租者在租賃前都要按占用國家財產總值的5%交納保證金,承租后,再從企業的稅后留利中按年提取10%作為保證金。個人租賃的,保證金由承租人繳納;集體租賃的,保證金由承租代表或集體共同交納。保證金可以是現鈔、存款,也可以是有價證券等。
(二)保證金交銀行管理,由銀行為租賃者擔保。在銀行未開辦這項業務前,承租人應將保證金交企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三)保證金只作為企業租賃期間財產完好的保證。租賃期滿后,若沒有發生經濟賠償等問題,保證金應如數退還給承租方。
第十二條 由租賃雙方和財稅、銀行部門對出租企業的原有財產和商品進行清理盤點,確定冷背呆滯商品的范圍、品種和數量,并登記造冊,作為租賃合同的附件。對按原價銷售冷背呆滯商品的,可給予一定的獎勵。獎金來源按銷售的庫存冷背呆滯商品占壓一個半月利息(即商品原值的1%)計提;經批準的殘損變質商品損失,列損益處理;銷價低于進價的損失,經主管部門及有關財稅部門審核批準后,沖抵應上繳的租賃費。對歷年積累的福利金超支部分,由出租方及上級主管部門集中的企業稅后留利或其他專用基金結余彌補。
第十三條 飲食服務業租賃企業繼續執行“修理費”、“物料消耗”、“家俱用具攤銷”三項費用預提制度,按主管公司規定的比例自提自用,年終結轉使用,企業主管部門不再集中。
第十四條 實行租賃的企業,原則上采取成建制租賃辦法。
(一)承租者堅持要求減員的,由承租企業對減員給予一定數額的生活補助費,交主管公司,由主管公司給予安置。補助費標準一般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的60%。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個別安置有困難的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具體標準由承租企業同主管公司協商確定。
(二)承租方提出調入人員要求的,凡是本系統相同所有制的,主管部門應給予支持。個人承租者的家屬,如是本局系統的職工,允許調在一起租賃經營。
第十五條 集體租賃的企業,在計算所得額時,某工資、獎金按照市財政局規定的列支標準執行。企業實現利潤比上年增長部分可在稅前提取20%留給企業,用于補充生產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第十六條 某些行業在租賃前由于國家訂價,經營無利享受財政補貼或其他優惠政策的,租賃后仍執行國家訂價的,原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第十七條 租賃企業在清查、核實所占用的資金和商品基礎上與銀行重新建立信貸關系。
第十八條 企業租賃后,持有效的租賃合同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的所有制不變,只注明“集體租賃”或“個人租賃”。承租后要向保險公司按核實后的原值全部參加保險。承租前已參加保險的,承租者可憑租賃合同到所在區縣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章 承租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承租人是企業租賃期間的獨立經營者,是租賃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有以下權利:
(一)擁有對租賃財產的使用權和經營管理自主權。租賃人投資添置設備,其產權歸承租人所有。用企業公積金(或生產發展基金)添置設備,為企業所有,但在租賃期間(包括延長租賃期間)不計算固定資產占用費。
(二)有權本著按勞分配原則確定本企業的分配辦法。租賃期間內原企業職工的原工資級別保留,只作為職工調出租賃企業和計算退休待遇的依據,并享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晉級的權利。終止合同后,享受其晉級后的工資待遇。
(三)有權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確定用工形式;有權在勞動計劃外錄用合同工、臨時工,不受招工指標和地區的限制,也不統計在勞動工資報表之內。租賃合同終止后,錄用合同即行解除。
第二十條 承租人有如下的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履行合同的各項條款,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二)堅持社會主義的經營方向,遵守職業道德,文明經商,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三)按時向出租方交納租賃費和保證金,以及按國家規定應上交各項稅收及各項費用。
(四)承擔對租賃財產的維護和保管責任,損壞要照價賠償。不得轉租、轉讓承租的資產和場地。
(五)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企業的長遠利益。稅后留利部分要按主管部門和財稅部門核定的比例留足公積金。公益金提取比例,以保證正常開支的需要為原則。
(六)建立健全帳目,加強會計核算,接受國家監督,并按要求及時報送表報。
第四章 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出租方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對租賃企業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二)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收取租賃費、退休統籌金、管理費、工會經費、教育經費等。租賃費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于發展和維修商業網點和彌補原企業掛帳損失,收取的固定資產占用費,只能用于固定資產補償,不得挪作他用。
(三)對返還稅額、價格補貼,實行專款專用,以業養業。
第二十二條 出租方有如下的義務:
(一)尊重租賃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嚴格遵守合同規定,不得干涉租賃企業的自主經營。
(二)在出租方管轄范圍內,集中租賃企業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實行大病號醫療費統籌。
(三)為租賃企業培訓人員,對業務技術、經營管理、信息交流等方面提供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及有關政策法律的咨詢服務,幫助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租賃期間,由于國家政策、法規發生變化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變更合同的,經租賃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修改合同或作出補充規定,并送有關部門備案。修訂后的合同或補充規定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承租方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企業虧損,在虧損額接近保證金額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合同,承租方要按合同承擔出租方的損失。如因出租方嚴重干擾承租人經營自主權,給承租方造成損失,出租方應承擔經濟責任,負責經濟賠償。
第二十五條 租賃期滿,由租賃雙方和財稅、審計、銀行等部門共同核查租賃企業的財產和商品庫存。如有財產損失,由承租方承擔保證義務。雙方對有關善后處理事宜無異議后,方可解除租賃關系或延長租賃期。延長租賃期要由雙方重新簽定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在本規定下達前,已經鑒訂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待合同期滿后,繼續租賃時,再進行修改完善。
198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