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1992]綜112號
頒布時間:1992-04-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使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促進政府各項工作的開展,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工作暫行辦法》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第三條 人大代表建議,系指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作為建議處理的議案。
政協提案,系指各級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單位(包括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委會)就國家大政方針、地方重大事務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向本級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負責辦理上一級和同級人大、政協轉來的建議、提案,需由下屬單位承辦的,要及時轉辦,辦理結果應由轉辦部門綜合答復。
對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全國、全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簽復,由承辦單位擬文報市政府辦公廳,統一由市政府辦公廳行文答復代表或委員(單位),同時抄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省政協辦公廳,并抄送承辦單位。
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交辦的建議和提案的答復,由承辦單位將辦理結果按格式要求一式三份分別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市政協辦公廳,由兩個辦公廳分別轉送代表、委員和市政府辦公廳。
第五條 各承辦部門和單位接到交辦的建議和提案后,如果認為交辦的建議、提案不屬于本單位辦理,應在十日內退回交辦單位并說明理由,不得自行轉給其它單位。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辦理建議、提案,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切實加強領導,做到認真負責、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確保辦理質量。各級政府辦公廳(室)和各承辦單位要有一位領導分管,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確定承辦部門和人員,承辦人員要相對穩定,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要經常檢查、督促具體承辦人員按期完成辦理任務。
第七條 各承辦單位要建立健全辦理制度和程序。辦理程序包括接辦、分類、登記、分發、協調、催辦、擬文、核稿、簽發、上報、立卷、歸檔、統計、總結等環節。
第八條 各承辦單位接到交辦的建議、提案后,應于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個別難度大不能如期答復的,應事先向交辦機關說明理由,但正式答復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九條 建議、提案需要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辦理的,主辦單位應主動與協辦單位聯系,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共同協商辦理意見,由主辦單位負責答復。分辦的建議、提案,應由承辦單位分別辦理,分別答復。
承辦單位對內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議或提案,可以并案辦理,但要分別答復。
第十條 辦理工作要注重解決問題。對建議、提案提出的問題,根據政策規定,財力物力的實際情況,凡是有條件解決的,應認真研究抓緊解決;因條件限制一時不能解決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解決,不要輕易劃入不能解決的范圍;確實不能解決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理由,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
若遇建議、提案所提問題,雖屬本單位業務范圍,但需報請上級審批決定的,應及時請示,然后將辦理結果一并答復;對比較復雜、牽涉面廣的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認真傾聽有關方面的意見,主動與代表、委員聯系,共同協商處理辦法;各承辦單位分管的領導,對已答復要解決的問題,應督促檢查落實。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認真寫好答復,具體要求是: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規定,符合實際情況,有的放矢,切忌說空話、套話、大話;行文語氣要誠懇、謙遜,文字要通順、精煉;行文要按照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規定的格式書寫。
第十二條 所有承辦單位的答復,都必須經各單位辦公廳(室)主任審核,然后由主管領導簽發,并加蓋公章。
辦復后,應把建議和提案的原件、復文稿件以及辦理過程的其他有關材料集中立卷,歸檔保管。并認真做好辦理工作情況的分析統計、逐件核對,發現漏辦、轉錯等問題的要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要做好信息反饋工作,采取各種形式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保持聯系,征詢他們對辦理情況的意見,如對答復不滿意的,有關承辦單位應認真再作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各承辦單位辦公廳(室)要加強同人大和政協辦事機構的聯系,互相配合,做好辦理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每年的建議、提案全部辦理完畢以后,要認真進行總結。其中承辦建議、提案數量在十件以上的單位,應在全部辦理完畢后,向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報送書面總結。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廳按有關規定向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報送書面總結。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辦理建議、提案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承辦人員,給予表彰獎勵。對丟失積壓建議、提案或在辦理工作中相互推諉、敷衍塞責、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
199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