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1991]綜111號
頒布時間:1991-05-1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為進一步保護我市的摩崖石刻,加強對制作新石刻的管理,特規定如下:
1、廈門市行政轄區內歷代遺留下來的摩崖石刻,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
2、未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摩崖上拓印石刻。
3、凡擬在本市巖石上制作石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并征求有關專家的意見。
4、制作的摩崖石刻必須內容健康,藝術性高或具有重大紀念意義,其內容和形式應與周圍環境風貌相適宜。
5、制作摩崖石刻的題名者必須是著名的書法家和具有相當影響的知名人士等。
6、制作摩崖石刻的施工單位,必須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監督其施工質量。
7、違反上述有關規定者,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追究其責任。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199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