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3-03-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簡化規劃、用地及設計審批、工程管理、環保管理等方面辦事手續,縮短辦事周期,提高辦事效率,以加快外資工程建設進度,促進外引工作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二條 同安縣、杏林區、集美區的外資生產性項目,投資額超過3千萬美元的由市外資委審批,縣、區負責發放“一書兩證”,報市規劃局備案。投資額在3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縣、區政府審批,發放“一書兩證”,報市規劃局備案。
第三條 島內各區的外資生產性項目,投資額超過3千萬美元的由市外資委審批,在建設單位資料報齊后市規劃局7天內給予明確答復或發放“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設計圖紙(含市政工程)經審查,7天內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投資額在3千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區審批,市規劃局在資料齊全后7天內給予明確答復或發放“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設計圖紙(含市政工程)經審查,7天內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條 市確定的重大項目,按個案優先辦理,如資料不全,可先發證號(一書兩證)再補辦手續。
第五條 已經審批確定的項目可直接辦理“兩證”手續(“選址意見書”與“用地規劃許可證”合并辦理)。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六條 島外縣、區所批項目,其用地超過法定審批權限的,委托縣、區土地管理局代市政府擬辦批文,經市土地管理局審核(期限不超過七天)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七條 縣、區投資項目用地,需上報省、國務院審批的,市土地局審核后由市政府轉報,轉報期一般不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在建設單位報送文件齊全后,七天內畫出用地藍線圖;在完成征地拆遷摸底及總平面設計方案審批后,十五天內擬辦批文,辦好用地紅線圖報市政府審批。
第四章 設計審批
第九條 由縣、區引進審批的外資生產性項目下放縣、區組織審批設計。
第十條 由建委審批的外資生產性項目可直接報送初步設計。一般項目6天內辦給批文,需要進行重大修改的在3天內提出審查意見,修改后6天內辦給批文。
第十一條 外資工程可委托境外設計單位與境內設計單位合作設計,也可請境外設計,聘境內設計單位作顧問。
第十二條 市確定的重大外資工程,有特殊情況,可隨報隨辦。
第十三條 設計審批中涉及消防、勞動安全與衛生(勞動局、總工會、防疫站)、民防辦的審批工作,由各有關單位制定相應簡化審批手續的措施,原則上接文后7天內應予批復。
第十四條 外資房地產項目的設計審批方法另定。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條 外資投資項目招投標一律由業主負責進行。業主有困難,可委托造價管理站、監理公司、建筑技術咨詢公司等代辦。
第十六條 外資項目簽訂施工合同后,憑“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承包合同申辦“施工許可證”,三天內核發。
第十七條 外資建設項目的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由質監部門監督施工質量;電梯、消防、高壓容器由有關主管部門監督,其余生產工藝設備、裝飾工程可由業主自行負責。
第十八條 市屬項目由市建委負責發放“施工許可證”與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縣、區審批立項的項目,由縣、區建設主管部門發放“施工許可證”與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九條 個別項目有特殊情況,經建設單位與建設主管部門聯系,允許先開工后補辦手續。
第六章 環保管理
第二十條 在規劃許可的開發區內,凡屬中小型、無污染或污染小的建設項目,有關資料提供完整后三天內批復。大型或污染嚴重的項目,依法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后十天內組織專家論證并予以批復,對于污染不嚴重并符合開發區總量控制內的大型項目,可先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并在三天內予以批復,然后按批復要求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成片開發工業區實行先評價后建設,開發區內實行總量控制,減少污染不嚴重的單個建設項目重復環境影響評價的手續。對于需要單獨進行環評的項目,可根據排污情況及四鄰區域的環境功能要求,盡量采取單項評價,節約開支和縮短時間的辦法。
第二十二條 對外資建設項目提早介入,超前服務,講明要求,少走彎路。抓住關鍵環節,減少審批程序。在投資者提供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三同時”保證之后,環保部門可不參加設計審批。
非工業性項目建成后,市環保局按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審批要求進行驗收。
工業性項目建成前一個月,辦理“三同時”預驗收和申辦排污許可證,項目建成后按“三同時”及排污許可證要求進行驗收。達不到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審批要求的,視其造成污染后果,依法監督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四月一日起實施。
外資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審批程序圖(略)。
199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