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1990]綜086號
頒布時間:1990-05-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眼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防止偽劣眼鏡損害人民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所有從事眼鏡生產、加工、銷售的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 廈門市標準計量局和廈門市衛生局是本市眼鏡衛生質量監督管理和行政主管部門,廈門市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檢驗站,是本市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其工作受廈門市標準計量局和廈門市衛生局領導。
第四條 廈門市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檢驗站受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行使以下職權:
1、對本市生產、加工、銷售的眼鏡及與視力保健有關用品的衛生質量實施監督檢驗;
2、對本市生產、加工、銷售眼鏡的企業和個人實施開業前的衛生質量專業技術審查,發放眼鏡生產、經銷衛生質量許可證,并負責日常的監督管理;
3、對眼鏡生產、加工、銷售人員的技術培訓及考核。
第五條 凡在我市生產、加工、銷售的眼鏡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
2、鏡片的光學中心要與視軸一致,低度鏡片的中心位移應在2mm以下,高度鏡片應小于1mm。
成鏡的雙側光心距離要與戴鏡者的瞳孔距離相符,誤差不得超過2mm;雙側鏡片光學中心若需要位移,則位移一定要對稱,不許一高一低。
散光鏡片的軸向誤差,應小于3度。
第六條 生產、加工特殊用途或新品種的眼鏡的企業,在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頒布實施前,應制定企業標準,并報市標準計量局備案后實施;經銷單位應向市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檢驗站提供該產品的企業標準。
第七條 生產、加工眼鏡的企業和個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配備必要的、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檢驗儀器;
2、質量檢驗人員需經培訓,具備基本專業知識,并持有考核合格證書;
3、健全的產品檢驗制度。
第八條 經銷眼鏡的企業和個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配備必要的,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檢測儀器;
2、從業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并持有考核合格證書。
第九條 凡從事驗光業務的企業和個人,都必須具備符合條件的驗光室、驗光設備以及經考核合格的驗光工作人員,并經市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檢驗站審核批準,方可承接驗光業務,驗光只能由經考核合格的驗光工作人員進行。
第十條 凡在本市從事生產、加工、銷售眼鏡的企業和個人,必須經市眼鏡質量監督檢驗站審核批準,申領《廈門市眼鏡生產、經營衛生質量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眼鏡衛生質量的監督由廈門市標準計量局和廈門市衛生局組織實施,市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監督檢驗。受檢企業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檢驗樣品和資料,并在檢測手段和工作條件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阻礙刁難。
第十二條 企業和個人在銷售眼鏡之前都必須自檢或送市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檢驗站檢驗,符合衛生質量要求的印貼統一的“眼鏡衛生質量合格”標記后方可銷售,沒有合格標記的眼鏡,一律不準出售。
第十三條 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檢驗實行抽樣檢測,檢測后的合格樣品歸還原受檢企業和個人,不合格品則予沒收。監督檢驗所需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和國務院國發〔1989〕61號《關于嚴厲打擊在商品中摻雜使假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眼鏡衛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違法失職、循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0年5月12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