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1992]綜124號
頒布時間:1992-05-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住房建設的步伐,順利開展住房統建工作,有效地解決我市的無房戶、特困戶和困難戶的住房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廈門市住房統一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統建辦)是在廈門市政府的領導下,對全市統建房建設統一組織實施,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行政職能機構。
第三條 市統建辦的主要任務:按市政府的計劃和要求,編報全市統建房的具體實施計劃和辦法;采用政府、單位、個人相結合的投資形式,按城市規劃要求,綜合成片開發、統一標準、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施工管理,并做到合理利用土地、合理布局。在滿足現代化城市建設要求的同時盡可能地節省投資。
近期內的主要任務是首先完成市政府下達的7000套“解困房”的建設計劃,以及部分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住房統建。
第四條 本島內(含鼓浪嶼)的本市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申請新建住房,經市計委審核批準后,交市統建辦統一安排建設。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按綜合造價向市統建辦購房。
企業單位一般應購買商品房。經濟確有困難的企業,經市計委審定批準,可按綜合造價或略高于綜合造價,向市統建辦購房。
第五條 單位自籌資金申請購買統建住房的辦理程序為:
(1)申請單位把主管部門批準的申請文件報送市計委(市屬單位還應在申請書中特別列出解決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戶或無房戶的數量),市計委審核同意后發給購房申請表。
(2)申請單位持市計委審核同意后的購房申請表與統建辦簽訂購房協議。
(3)雙方簽署協議之日起,申請單位應于15天內將其購房資金總額35-50%轉入市統建辦的帳戶內。購房資金總額在100萬元以內(含100萬元)按50%,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內(含200萬元)按40%,200萬元以上者按35%。
(4)市計委根據雙方的協議書和市統建辦的收款憑證,正式批準申請單位購買統建房的項目計劃書。
第六條 申請市財政撥款購買統建住房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申請購房時應陳述職工住房的困難情況以及解決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戶或無房戶的數量,并直接向市計委申報。經審查批準后,交市統建辦納入統建計劃,并由市統建辦按協議交付房源。
市財政基建預算內撥給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購買統建房和補貼統建房開發建設的資金,應按計劃及時撥付給市統建辦。
第七條 市統建辦按計劃以多種形式向部分居民或單位進行集資統建住房,在住房建設開工后即可預先收取購房資金。
第八條 統建住房房源的綜合造價:成本價+統建管理費。
統建住房的實際開發成本價由下列部分組成:
(1)土地征用、拆遷、平整費;
(2)前期工程費;
(3)小區配套和公共設施配套費;
(4)建安工程費;
(5)國家規定的稅費。
第九條 統建房收取管理費的標準:
(1)委托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建統建房,可按經建行審核批準的造價(不含三材差價),給受托方2-3%的管理費(其中含市統建辦提取的0.3-0.5%管理費);
(2)市屬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執行市政府〔1992〕綜030號文建設住房由市統建辦收購的部分,收購價為成本價加2%-3%的管理費,市統建辦不再收取管理費。
(3)市統建辦直接統建和實施管理的建設項目,可提取3%的管理費(含支付建設監理部門的監理費)。
第十條 與市統建辦簽訂購房協議的單位或個人,應按協議規定向市統建辦繳付購房款。否則,市統建辦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貸款墊付,貸款利息由拖欠單位或個人支付。
第十一條 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企事業單位在自有的用地紅線內,經審查批準建職工住房時,應向土地局交納土地綜合配套費。
第十二條 對住房統建工作,各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通力協作,打破常規、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
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有關手續辦理期限為:
(1)選址意見書7天內;
(2)項目批復10天內;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天內;
(4)用地蘭線圖7天內;
(5)初步規劃設計審定7天內;
(6)詳規批復7天內;
(7)項目設計任務書及立項批復10天內;
(8)用地批復(紅線圖)10天內;
(9)建筑許可證7天內;
(10)用款計劃批復10天內;
(11)臨時供電及供水30天內。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的公用市政配套(包括道路、給排水管道、煤氣管道、路燈等),以及供電、電訊和綠化,由市統建辦分別委托有關專業部門組織設計、施工,做到與住房同步交付使用,并分別納入有關單位的正常業務管理。
第十四條 供電、供水、供氣、通訊等,應根據規劃建設的需要,及時保證住房建設施工以及交付使用后的供應。
第十五條 購買統建房的單位,要按房改政策要求貫徹先售后租和有償分配的原則,并要優先解決人均居住面積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戶和無房戶的住房問題。
第十六條 統建房屋交付使用后的管理:
(1)單位自籌購房,由單位自行管理,也可經批準后交給(或委托)市房地產管理局管理(包括收租金和維修),其產權不變。
(2)屬財政撥款購房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管理(包括收租金和維修等),其產權歸國家所有。
(3)個人集資購房的管理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報市政府審批后執行。
第十七條 出售給個人的住房,按房改有關鼓勵個人買房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市統建辦提出修訂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統建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199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