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1-01-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去年7月,經國務院批準,勞動部發布實施的《工人考核條例》,是我國勞動管理和工人培訓、考核的一項重要行政法規,是提高工人素質的重大措施,對在工人中培養和造就一大批優秀技術人才,激發廣大工人的主人翁責任感和學習、勞動熱情,促進社會主義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工人考核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當前貫徹《工人考核條例》的重點是:建立、健全我市工人考核的組織機構;加強對工人培訓、考核的管理;逐步開展考工定級、升級工作;實行工人培訓、考核與使用相結合、與待遇相聯系。現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建立、健全工人考核的組織機構
我市工人考核工作由市勞動局綜合管理。為統籌、協調、指導全市的工人考核工作,應進一步健全市“工人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工考委”)。市“工考委”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主任,設副主任若干人,常務副主任由市勞動局主要領導擔任,委員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組成。市“
工考委“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負責全市工人考核的日常工作。各企業、事業單位或企業主管部門工人考核組織機構的設置,由市”工考委“根據《工人考核條例》精神,結合廈門的實際情況確定。
市“工考委”辦公室所需辦公經費由市財政專項核撥。工人考核工作所需經費按《工人考核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由市財政局會同勞動局另行規定。
二、加強工人培訓的管理
市勞動局要繼續加強對全市工人培訓工作的綜合管理。各部門、各單位、各社會團體凡要舉辦由市勞動局頒發證書的各種工人技術培訓班,都需經市勞動局組織有關部門對其教學計劃、教學大綱、教材、師資、設備及實習場地等辦學條件進行嚴格審查,經批準后方可辦班。市勞動局及
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各類技術培訓班的培訓質量監督和管理。
三、加強工人考核工作
工人考核工作應從實際出發,統籌安排,嚴格標準,保證質量。工人考核的內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技術業務水平。
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現和生產工作成績由企業采用定量為主、定性為輔的方法,嚴格按評分標準及日常生產、工作表現進行考核。
工人的技術業務水平應當按照部或省主管部門頒發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和崗位標準(規范)嚴格考核。沒有技術等級標準的,可由行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制訂,報市“工考委”審定后實施。崗位標準(規范)由企業或其主管部門制訂。初級工和崗位工的考核由企業組織進行。中級工、高級工(含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由市“工考委”組織進行。企業的初級工考核實施方案需報市“工考委”審定后方可組織實施。在工人考核時,考核組織對考核對象必須進行相應的資格審查。
市“工考委”負責制定全市統一的《考試規則》、《考場紀律》、《監考守則》、《評卷守則》等,并監督執行,以保證考核工作的嚴肅性。
工人經技術業務考核合格者,給予頒發相應的證書。《崗位合格證書》由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核發;《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由市勞動局核發。凡取得市勞動局頒發的各種技術合格證書者,在對口的專業(工種)范圍內,應承認其技術等級。
四、逐步開展工人考工定級、升級工作
考工定級、升級工作是加強工人考核,調動工人學習技術、鉆研業務和勞動生產的積極性,進一步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逐步解決工人工資等級與技術等級不一致的一項重要措施。因此,我市企業、事業單位應分期分批開展工人考工定級、升級工作。由于這是一項政策性強而又比較復雜的工作,涉及到廣大工人的切身利益,宜先在部分企業中進行試點,在試點單位取得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開,市勞動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關于開展考工定級、升級試點工作的意見、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考工定級、升級所需增加的工資額從企業當年的效益工資中列支。
五、工人的培訓、考核應當與使用相結合
加強工人培訓、考核的目的,在于根據工人的實際水平能力,量才使用,發揮其才干。因此,應貫徹“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從社會招收錄用新工人,須經工人考核組織的錄用考核,方可擇優錄用;學徒(培訓生)學習期滿和工人
見習、試用期滿時,須經轉正定級考核;工人改變工種,調換新的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進設備時,應經過技術業務培訓和上崗轉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錄用、轉正、上崗和轉崗。凡經過考核合格,取得技術證書者,企業應根據生產需要,盡可能安排在專業(工種)對口,且與其技術等級相應的崗位上工作。
由企業出資培訓的中級工和高級工應為該企業服務一定年限。中級工在取得《技術等級證書》后,服務年限不得少于4年;高級工在取得《技術等級證書》后,服務年限不得少于6年。如服務年限未滿。本人要求調離該企業的,應由本人或調入單位補償其培訓費用和一定的經濟損失。
六、工人的考核應當與工資待遇相聯系
工人的考核與工資待遇相聯系,是按勞分配原則的體現形式之一。企業應在改革內部分配制度中,努力做到考核與工資待遇掛鉤,改變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傾向。企業在開展考工定級工作的基礎上,根據工人的考核成績,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相應的工資待遇。工人經本等級考核合格的,應給予相應的工資待遇。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應降低其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工人經升級考核合格者,可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作為今后使用和調整工資的必備條件之一。工人經技術業務水平考核,其技術等級高于工資等級的,經全面考核合格后,調資時可優先升級,一次或多次晉升到相應的工資等級。今后,技術工種的工人升級不封頂,非技術工種的工人升級至10級為止,對于工作環境差和勞動強度大的非技術工種工人可實行崗位津貼;調離該崗位或退休的,不再享受其崗位津貼。
1991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