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1990]綜181號
頒布時間:1990-08-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做好結合民用建筑修建民防地下室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人防委、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聯合下發的人防委字〔1984〕9號文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和本島范圍內的新開發區新建住宅(含商品房)、旅館、招待所、商店、學校教學樓和辦公室、科研、醫療等民用建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須修建民防地下室。
(一)新建10層以上或基礎開挖深度達3米(含3米)以上的9層以下建筑,按底層面積修建“滿堂紅”民防地下室。
(二)城市規劃確定新建(含舊城區成片改造)的居住區、小區和統建住宅(含商品房),按一次下達的規劃設計任務地面新建總建筑面積(不含執行前項規定的樓房面積)的2%統一規劃修建民防地下室。
新規劃區范圍內或在目前不屬成片改造的舊城區內新建的民用建筑項目,一律按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修建民防地下室。
(三)新建的9層以下,基礎開挖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項目,其總建筑面積達7千平方米以上的,不論是一次修建或分期建設,一律按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修建民防地下室。
中央和省屬單位、“三資企業”和軍隊在廈新建民用建筑,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新建民用建筑民防地下室,應按國家現行規定的防護等級修建。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應建的民防地下室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民防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由建設單位修建或由民防管理部門統一組織修建。
依照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三)項應建的民防地下室確因地質、地形、結構和施工等條件不宜就地修建的,應有設計單位提供的論證資料,由建設單位向民防管理部門申請易地建設。經批準同意的,建設單位必須將應建面積的相應經費交付民防管理部門統籌修建。
第五條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民防地下室,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所需的資金列入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和概(預)算之內,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第六條 交付市民防管理部門統籌修建的經費,暫按地面總建筑面積土建總造價的4%交付。
第七條 交付市民防管理部門統籌修建的經費,由建設單位報經市民防管理部門核定,憑核定單將經費轉入市財政局在建設銀行設立的專用帳戶。
各有關建設單位在項目決算后,實際地面總建筑面積與批準的項目設計任務書中總面積不相符時,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報原項目核定部門核準,補交或退還民防地下室建設費。
第八條 統籌修建的經費轉入建設銀行后,由建設銀行開具收款憑證,經市民防管理部門簽證,作為建設單位向建筑管理部門辦理基建手續和證件的憑證。
第九條 統籌修建的經費,由民防管理部門提出項目安排計劃,經有關部門審批后,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條 凡按規定應修建民防地下室的建設項目,其可行性研究、項目設計書和計劃投資,均應包括民防地下室建設部分,按計劃管理權限一并報批,否則不予列入基建計劃。
第十一條 民防地下室建設屬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結合民用建筑修建民防地下室的工程規模(面積),可不占地面建筑面積指標,其增容部分納入基建計劃。
第十二條 市計委或基建項目審批單位在下達基建計劃時,應同時抄送市民防辦公室。
第十三條 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民用建筑項目,市規劃管理部門應將修建民防地下室作為選址意見書和規劃設計要求內容之一。規劃方案及初步設計必須經民防管理部門會審或審核認定后,方可審批。施工圖必須經過民防管理部門審核,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凡符合本規定的民用建筑項目,市建委在建設項目方案及初步設計審批時,必須有市民防管理部門的審核或合約文件,否則不得給予審批;在核發施工執照時,對凡未按本規定標準修建民防地下室或交驗向市民防管理部門交付統籌修建經費收款憑證的民用建筑項目,不得發給施工執照。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按本規定范圍和標準修建民防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設計部門不得進行設計,建設銀行不予撥款。
第十六條 民防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有設計資格持證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必須按照本規定及項目設計任務書和城建、民防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根據有關規范、規定,進行設計。
評選優秀設計應就地面、地下工程設計情況統一衡量,凡民防地下室部分設計不符合要求的,地面工程不能評為優秀設計。
第十七條 民防地下室工程必須由持有施工執照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有關施工操作規程、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未經設計單位同意,施工單位不得在施工中變更設計。
第十八條 凡有“三防”要求的辦公、住宅建筑的民防地下室,除濾毒設備平時不安裝外,其他防護設備,如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等,均應一次建成。其他民用建筑的民防地下室,經民防部門批準,可暫不安裝防護密閉門,但要明確平戰轉化技術措施,做出預留。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只能使用由國家定點廠家生產的防護密閉門、防護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及濾毒設備等防護設備,不得自行制作,擅自使用。有關防護設備的購置,可由民防部門協作聯系解決。
第二十條 民防地下室工程必須委托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監督。民防部門參與此項監督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防地下室工程竣工后,按規定組織驗收時應有民防管理部門參加并簽字,否則,銀行和財政部門不得批準工程結算,不予支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二條 優良工程評比,應就地面工程和地下工程統一衡量。凡民防地下室不合格的,整個工程項目不得評為優良工程。
第二十三條 民防地下室工程驗收合格后,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和圖紙。建設單位應建立民防地下室技術檔案,并報送民防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四條 民防地下室建成后,實行誰投資,誰使用,誰維護管理和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自1985年9月20日(廈府〔1985〕綜436號)文件下達后,已經報批但本規定頒布后尚未開工的工程,凡未按規定修建民防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補建或補交建設經費。
第二十六條 市民防辦公室是市民防地下室工程的管理部門。本規定由市民防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市政府以前所發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民用建筑民防地下室建設規劃、設計、質量監督、竣工驗收、使用管理的有關要求
一、建設規劃的編制
民用建筑民防地下室建設規劃由規劃部門和民防部門共同編制。
規劃的編制依據和原則,規劃的內容與要求,各類民防地下室的設置,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和監督實施,編制規劃應具備的資料,規劃成果等,按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8)城防字第155號文件精神實行。
民防部門和規劃部門,應主動配合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通過編制和實施民防地下室修建計劃,逐步實現民用建筑民防地下室建設規劃。
二、民防地下室設計
民用建筑民防地下室設計,按建設部(90)建防字第344號文件提出的有關規范、規程進行。
設計單位對項目設計任務書中民防地下室部分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應認真分析研究,必要時應負責提出改進意見。對未按規定確定民防地下室修建任務,或因地基條件特殊不宜就地修建而需易地修建,或需增建民防地下室的項目,設計單位均應負責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經市民防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方能進行設計。
民防地下室設計應充分論證,進行多方案比較,加強技術經濟分析,選用最優方案,提高工程效益。工程設計一定要符合工程建設條件,滿足平時和防御戰爭災害時兩種使用功能的需要。設計單位應有專業人員負責民防地下室設計的技術工作。
民防地下室必須有一至二個室外出入口,其室外出入通道凈寬1.5米,凈高2.2米,長度為地面建筑物高度(指室外地面至檐口)的二分之一。
設計文件的審批單位應注意對民防地下室設計部分的審查把關。按規定修建民防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設計,必須經過民防部門審批。其方案設計研究和技術交底,必須有民防部門參加。
設計人員應就民防地下室設計文件對施工單位進行詳盡的技術交底。施工過程中設計人員應經常到現場了解情況和指導,參與局部驗收并在施工記錄上簽署意見。
三、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根據建設部(88)建防第42號文件精神,為確保民防地下室的工程質量,民防地下室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監督。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有專人(或兼管)負責民防地下室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質監人員要熟悉民防地下室工程的有關規范和要求,必要時,可商聘民防部門的工程技術人員為專職或兼職監督員。若本市設立民防工程質量監督站,民防地下室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委托民防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與民防部門緊密配合,共同搞好民防地下室工程的質量監督和核驗工作。
四、竣工驗收
民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驗收,根據建設部(88)建防第359號文件精神進行。
(一)民防地下室工程竣工后,一般隨單位工程一并進行驗收,也可單獨組織驗收。民防地下室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組織實施。民防部門、設計單位、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等參加驗收。
(二)民防地下室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按設計要求全部完工,設備安裝齊全,檢測試運轉合格;
2.施工單位自驗合格;
3.施工技術文件、記錄、資料齊全。
(三)民防地下室竣工驗收的依據:土建、防水、裝修、設備(通風、給排水、電氣)等各項工程按國頒和部頒的有關規范和標準進行驗收。抗力結構及專用防護設備的施工、安裝按《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進行驗收。
驗收的組織單位應在驗收前(不少于10天)向參加驗收單位和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工程的批示文件及設計資料;
2.設計變更和材料代用通知單;
3.材料驗收報告,混凝土試件試驗及灌注記錄;
4.設計的合格證件及檢驗、試運轉記錄;
5.隱蔽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記錄;
6.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報告;
7.竣工圖紙。
民防地下室竣工驗收工作的主要內容:
1.主體結構分項工程;
2.孔口防護設備分項工程(包括防護密門、密閉門、防爆波活門、防護檔窗板、管線密閉及口部防塌棚架等);
3.結構防水和裝修分項工程;
4.通風、采暖、電氣、給水排水、洗消、消防等分項工程。
(四)民防地下室竣工驗收后,應對工程質量進行綜合評定,地下室的工程質量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所有分項工程均達到合格,且其中50%以上達到優良(主體結構分項工程必須為優良),則該項民防地下室工程為“優良”;所有分項工程均達到合格,但其中優良率不到50%,則該項民防地下室工程為“合格”;有一項以上分項工程不合格,則該項民防地下室工程為“不合格”。
不合格的工程,銀行不予結算,不得交付使用,經修補處理后應再進行驗收。
五、使用管理
民防地下室建成后,要根據所確定的平時用途,做到建一個用一個,認真搞好使用與管理。
建設單位組織修建的民防地下室,平時由單位使用、管理。
居住區、小區、統建住宅區統一規劃組織修建的民防地下室,平時作為該區居民生活、生產服務場所。使用時要落實好管理單位,實行有償使用的管理辦法。有償使用的收益,主要用于民防地下室的再建設和維護管理、事業建設,以及管理人員的工資、集體福利和獎勵基金。其使用收費和開支,可參照民防部門有關民防工程使用辦法施行。
民防管理部門組織易地統籌修建的民防工程,其使用與管理由民防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安排。
發生戰爭災害時,所有民防地下室由全市統一安排使用。
199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