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72-12-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革命委員會
遵照偉大領導毛主席“必須注意盡一切努力最大限度地保存一切可用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采用辦法,堅決地反對任何人對于生產資料和生產資料的浪費”的教導,為了加強公有房屋的管理,進一步發動群眾,愛護國家財產,更好地為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備,都是國家財產,房屋使用人(包括單位和個人)負有保護的責任,房管部門必須注意檢查,加強維修;房屋使用人必須注意愛護,保持房屋及附屬設備的完好。
二、房屋使用人對于房屋建筑結構和原設計的用途,不得任意改變。如因生產或其他特殊需要,確實有必要變改用途或拆改建筑結構和附屬設備者,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㈠改變房屋用途,拆除、改建、新增建筑結構和附屬設備,以及在室內裝置動力機械等,必須事先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并繳納由此造成原有建筑物或設備的損失所需的修復費用后,才能動工。房屋使用人如下按照規定辦法,造成公有房屋和附屬設備嚴重損壞,必須負責賠償或修復。
㈡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在租用公有房屋中所改裝、添置的設備,在退租時應無償移交房管部門統一管理;屬于私人自費改裝、添置的設備,應事先與房管部門商定處理辦法,不得任意拆除。
㈢房屋使用人應經常注意房屋安全和衛生。必須做好愛護公房的工作,注意防火。如發現房屋結構腐爛,孳生白蟻,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報告房管部門,以便采取措施,注意安全保養。
屋項平臺上不得堆泥種植花木瓜果蔬菜;屋頂平臺、陽臺和室內不得飼養家畜、家禽;屋頂、樓板和室內地面上不得劈柴或進行有損房屋的體育活動;不得隨便攀登屋頂踐踏瓦片。否則,由此而造成的損壞,使用人應負責賠償。
房屋內水電設備的零件(如水頭、燈頭、開關等)損壞和由于使用不當而破損門窗上玻璃,房屋使用人應負責自費修復;由于房屋使用不當或不注意愛護,致使衛生設備的管道和天井陰溝等發生阻塞,也由房屋使用人負責疏通或交納工料費。
㈣做好公房的調配工作。具體調配辦法:新建住宅或街道空房分配到單位或居委會,進行民主評議,報房管部門審定安排。單位需要擴大或調正辦公、生產、營業、倉庫等非住宅用房,以不占用住宅為原則,在現有房屋中作適當調正,并應事先報請房管部門審查批準。
租用公房應按規定辦理手續。不得轉租、轉讓,嚴禁二房東剝削和利用公房進行非法活動。如有上述情況或租用公房閑置三個月以上者,房管部門得收回房屋。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強占公房。如有強占,有關部門應協同房管部門及時處理,限期自動搬出,并交清租金;如經說服教育
仍拒不執行者,有關單位和治安管理部門應支持和配合房管部門采取必要措施強行搬出。正常性的互換房屋,須經房管部門批準,并辦好有關手續。凡未經辦理市批手續,擅自調換房屋遷居者,公安派出所不予辦理申報戶口。
㈤房租是國家收入的一部分,是以租養房的保證。房屋使用人必須按照規定交納房租,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拒付。單位代收房租,是保證國家收入,便利職工交租的有效措施,各單位應繼續協同房管部門做好這項工作。對于拖欠房租者,應根據具體情況,限期清還。
㈥各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和街道居民組織,應經常教育群眾愛護公有房屋和附屬設備,互相監督,堅決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群眾性的愛房組織應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整頓、健全和加強。
對于愛護公有房屋和附屬設備有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獎勵;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法律處分。對于階級敵人蓄意破壞者,依法懲處。
㈦房管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宣傳、堅決執行國家房管政策;關心群眾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堅決反對“走后門”等不正之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2.12.23
197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