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政綜[1992]114號
頒布時間:1992-06-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本標準中的單價,系根據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預算定額及建安工程費用定額進行測算的被拆除房屋重置價和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價格。
上述單價中,僅含房屋本身土建工程及室內水電安裝工程費,不計預算價格與實際價格的差價和打樁工程費。
二、根據本市目前拆遷房屋的結構狀況,將房屋結構劃歸為6類15等(見表一)。
補償單價主要適用于本市規劃區范圍內被拆除房屋與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類似的房屋。店面按補償單價標準給予補償,不計成新。
在評估中,非主要結構部分的差異不作為提高或降低等別的依據。如局部構件或裝修等部分與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進行單項換算。若實際房屋的主要特征與表一所列的相對差異較大,補償單價則另行計算。
三、房屋成新的評定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其他項目補償按表二另行計價。如遇表二以外的項目,其補償金額可依照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預算定額另行估算。
四、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應依照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82)經基設字58號文件執行。對我市常見的在舊式木構平屋中利用坡屋頂空間作為擱樓層的建筑形式,當擱樓層與原房同時設計建造,其樓底高度在2.4米以上,擱樓層最低處凈高不低于1.6米時,按其使用面積的50%計算建筑面積。
五、安置房計價標準見表三,拆遷補助費標準見表四,層次調節系數見表五。 安置房總金額=安置房單價(元/平方米)×建筑面積(平方米)×(1+層次調節系數)
六、房屋拆遷安置地段等級劃分是在榕政(1991)15號文件規定的福州市六級土地等級劃分的基礎上,根據地塊拆遷和住宅安置為主的特點,充分考慮各地段的公共設施、交通、商業網點等因素,以相鄰道路為標志劃歸,形成自然地塊的等級。
七、易地安置增加的居住面積數,按《福州市城市規劃區房屋拆遷安置地段等級劃分》(見表七)及《易地安置居住面積增加幅度表》(見表六)進行計算。
上述應增加的居住面積換算為建筑面積時,應乘系數1.2.八、本標準可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委員會根據市經濟發展和房地產市場的實際狀況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九、各縣(市)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房計價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標準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十、本標準自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執行。在此之前,凡已按市房地產管理局原試行標準執行的,繼續有效;已批準拆遷的,仍按原試行標準執行。
199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