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1990]綜189號
頒布時間:1990-10-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使城鄉工業企業和民用建筑的建設符合衛生要求,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有利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一)凡產生有毒、粉塵、高溫、低溫、高頻、微波、噪聲、振動、激光、放射性和其他有害因素的企事業,均須有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二)凡生產、儲藏、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場、屠宰場,飼養場、冷藏庫等食品企業,以及飲食業等,均須有防止食品污染和變質的設施。
(三)住宅、學校、車站、機場、碼頭、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旅社、賓館、公共廁所、糞便垃圾處理場和各種類型的實驗室等民用建筑,均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規定。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和其他衛生要求。
第四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有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內容,詳細說明建筑項目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危害因素的種類、數量及其程度,擬采取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設施、衛生技術和保健措施及其效果,能否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等情況。
第五條 初步設計任務書應列有勞動安全衛生章節。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設計。
第六條 初步設計會審前,建設單位應填寫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審批表,并附建設項目的地形圖、總平面圖、主要建筑物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通風、空調、采光、冷藏、上下水道圖及有關說明,報勞動、衛生部門和市總工會。
第七條 初步設計會審應邀請勞動、衛生部門和市總工會參加。
第八條 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審批表經勞動、衛生部門和市總工會審查同意后,方可發給施工執照和辦理撥款或貸款手續。
第九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應同時施工。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施工圖進行施工。
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接受勞動安全和衛生監督機構的檢查。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向市衛生防疫站申請進行衛生學監測和評價,并向勞動、衛生部門和市總工會提交試產期間的勞動安全狀況報告書。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時必須邀請勞動、衛生部門和市總工會參加驗收。對達不到衛生要求,造成嚴重污染,危害職工、居民健康的建設項目,應限期改進;凡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項目不予驗收,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1990年10月12日